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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八民工告赢上海劳教委员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30日01:10 安徽在线-新安晚报

  今年1月,来自我省寿县、芜湖等地的8位农民工在一起“没有发生的伤害案”中,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认定为“寻衅滋事”从而被劳教。自认为冤枉的他们遂状告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经过法院的两次审理,他们终于胜诉,被解除劳动教养。昨天,他们走出了劳教所,每人获得一万多元的赔偿。

  ■事件回放

  准备打人途中被抓

  今年1月11日,在上海打工的我省寿县人邹某,因与上海当地的“三水哥KTV”业主钱某有怨,指使自己的老乡孙某邀集高某等6人,准备教训一下钱某。

  当晚11时许,孙某等人携带钢管、刀具等,乘车来到该KTV附近的路口,准备等钱某出现时对其实施殴打。但还没等他们动手,就被警察发觉,从而避免了一起伤害案件的发生。

  邹某在得知情况后,于第二天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要求承担责任。上海公安机关认为邹某等人是寻衅滋事,先将他们刑事拘留,然后又报请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教。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对邹某劳动教养1年3个月,孙某等7人各劳动教养1年。

  农民工法院鸣冤

  羁押在上海市的邹某觉得自己很冤枉,认为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是在“滥用职权”,遂委托律师状告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请求法院撤销该劳动教养决定,并给予他们一定的赔偿。

  邹某的律师、安徽滨阳律师事务所的孙克林律师说,邹只有主观上的殴打他们的意图,但客观上并没有实施行为,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不符合寻衅滋事的构成要件,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寿县法院审理了此案,并做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邹某等人的行为,在主观上有藐视公共秩序的成分,客观上也会对公众的心理造成负面影响。但相关证据只能表明邹某等人仅有“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不能够证明他们就是“寻衅滋事”。法院认为,上海公安机关及劳教机关在报请、决定劳教时,将邹某的行为定性为寻衅滋事,“明显不妥”,属于适用法律错误,遂判决撤销该劳动教养决定。同时,判决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给邹某等人行政赔偿,每人每天66.35元,直至解除羁押时为止。

  一审宣判后,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不服,向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最新进展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二审。上周,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认为,相关证据只能表明邹某等人仅有“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不能够证明他们就是“寻衅滋事”。原一审认为原劳教决定是定性错误。二审不但认为是原劳教决定性错误,而且要构成“寻衅滋事”还必须要有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而邹某他们并没有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二审法院维持了寿县法院的一审判决,撤销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的2006年沪劳委审字第446号《劳动教养决定书》,并赔偿邹某等8人每人13402.7元。

  昨天,记者通过电话中了解到,8月25日,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收到了终审判决书。昨天上午,该委员会正式放人。

  ■律师观点

  农民工别“自认倒霉”

  孙克林律师说。但多数务工人员因为在外人生地不熟,加上维权意识不强法律知识薄弱,常常是忍声吞气了,自认倒霉。而一些部门也有意无意地漠视这一弱势群体的权利。

  “本案的胜诉,为大家树立了一个榜样。”孙律师说,农民工兄弟在遇到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勇于拿起法律武器,通过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等形式,维护合法权益。

  劳教制度应考虑修正

  《收容城市流浪人员管理办法》废止后,《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正成为国内司法界议论的一个热点。

  据介绍,中国劳动教养制度是根据1957年8月1日《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建立的。依照规定,劳动教养不是刑事处罚,而是为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减少犯罪,对轻微违法犯罪人员实行的一种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

  孙克林律师认为,这一制度已经实行了近50年,随着社会现实和形势的不断发展,有关内容已无法适应新世纪法治社会的需要,应及时作出修改。

  ■链接

  三兄弟获赔六万

  去年,安徽庐江丁昌恒三兄弟因3毛钱的电话费和上海一经营者及警方发生争执,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实施劳动教养1年。三兄弟将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告上法庭,一审胜诉。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不服,上诉至

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巢湖市中院依法维持原判。

  丁氏三兄弟自2005年9月23日被关押,今年7月5日被释放,共被劳教285天。8月18日,他们拿到了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向他们支付的62671.5元国家赔偿款。

  劳教一年被撤销

  2005年6月8日,泗县人史某等两人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以犯有盗窃行为,作出收容劳动教养一年的决定。史某对该决定不服,遂委托亲属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要求行政赔偿。

  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接到法院应诉通知书后,对其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进行了认真复查,认为,史某等两人违法行为显著轻微,对其分别作出收容劳动教养一年的决定明显不当,决定撤销对两原告分别收容劳动教养一年的决定。双方同时达成行政赔偿协议,史某等两人获赔偿金10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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