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单位排水闹纠纷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30日01:54 现代快报 | |||||||||
提交人:壶丫子 提交内容:我们公司和相邻的单位在排水方面常发生一些不愉快。请问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是否应给予赔偿? 线索处理人:记者 田梓蓉
回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 |||||||||
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
|
|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