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稽征就媒体称“征收养路费违法”作出回 应赢得掌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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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30日02:16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本报讯(记者高柱)针对一家媒体8月23日刊登“征收养路费有悖现行法律”的文章,而引起缴养路费的人减少的状况,25日,四川省交通厅稽查征费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就交通部门征收公路养路费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作了具体说明。此举立即在当地产生良好反响,有关专家认为,快速回应舆论的反应体现了政府部门执政能力的成熟。
8月25日,本是四川收取9月份公路养路费的第一天,但记者在成都武侯区稽征收费点看到,主动前来缴费的车主与过去相比少了不少。稽征人员称,是此前一媒体上刊登的“征收养路费有悖现行法律”的文章,让许多缴费人观望。 据了解,此前某学院副教授在一家媒体上发表评论称:征收养路费有悖现行法律。文章认为我国现行《公路法》在1999年修正时已经取消了对车主征收养路费的规定,因此车主已无需缴纳公路养路费,公路部门也不应再向车主征收公路养路费及滞纳金。 在此次新闻发布会上,四川省交通厅稽征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赵盛玉解释说,1999年修订的《公路法》第36条第1款规定:“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而该副教授的文章,忽略了此条款的后半句,从而引起轩然大波。 会上,赵盛玉就记者关于“文章的矛头并没有直接指向四川省稽征局,为什么还要主动站出来”的问题回答说,政府部门“简单的行政高压手段和沉默的态度都不会有助于事情的解决,而且信息的不对称反而会造成不必要的误会。我们认为有效的沟通和正常的讨论才会让更多的市民了解事实的真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