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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里看病有了新“办法”:我省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订立统一标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30日02:39 山西晚报

  今起试行

  “大病去医院,小病在社区。”目前,我省已有15个市辖区、3个县级市开展了社区卫生服务,共建成531个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但这些服务机构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和规范,从人员、数量、房屋设施和服务功能上离国家标准还有一定差距。

  为了让百姓在家门口就能放心看病,享受到高质量、低价格医疗服务,8月29日,省政府召开了全省城市社区卫生工作会议。会议出台了《山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进一步规范了我省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今日起此办法开始试行。

  ■为百姓提供卫生服务

  正规的“城市社区服务机构”是指在城市范围内设置的、经区(市、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一般一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会分设好几个小型的社区卫生服务站,省卫生厅负责全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该为百姓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两种。公共卫生服务包括了解整个社区居民的健康状况、开展一些卫生知识讲座等等;基本医疗服务则包括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社区现场的应急救护等等。

  ■使用统一专用标识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政府举办为主,原则上按照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内设置。人口超过3万或服务半径过大的地区应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10万人口以上的街道办事处可增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我省所有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都应该使用卫生部统一指定的专用标识。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是不设住院病床,现有的应转化为以护理康复为主要功能的病床(不超过50张),或予以撤消。因为病人的病情若严重到需要住院治疗,就得考虑往大医院转诊了。而社区卫生服务站是绝对不可以设住院病床的。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开设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中医科(含民族医学)、康复医学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有条件的可登记口腔医学科、临终关怀科;社区卫生服务站只允许开设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有条件的可开设中医科(含民族医学)。原则上是不许开设其他科室的,若确实达到了开设资格,需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从业人员须有执业资格

  为了保证百姓的就医质量,该《办法》规定所有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有法定的执业资格。从事全科医学、公共卫生、中医(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等专业的执业医生和护士、药剂、检验等其他有关卫生技术人员都要根据需要合理配置。

  另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每年都要接受考评,考评不合格的将给予1—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若还达不到要求,由发证机关撤消服务资格。

  本报记者杨帆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晚报网络编辑:闫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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