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长资格证、安全资格证:“命悬”事故死亡人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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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30日02:46 山西晚报 | |||||||||
对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责任事故的国有煤矿矿长,吊销其两证,5年内不予颁发 本报8月29日讯(记者郑书成)今日下午记者从省煤监局获悉,从现在起,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一年内两次3人至9人责任事故的国有煤矿矿长,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将要吊销其矿长资格证和安全资格证,5年内不得颁发。
除矿长外,今后,对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一年内两次10人至29人责任事故的集团公司总经理,一次死亡50人以上或两次30人至49人责任事故的集团公司董事长,吊销其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3年内不得颁发;并依法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 为加强国有煤矿安全监管,今后,我省还将实施煤矿井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落实新建、改建、扩建矿井的安全管理责任。严禁盲目追求规模和速度、边建设边生产。一旦发生事故,要视情况严肃追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责任,同时还应查清设计、监理、评价等单位和机构的相关责任。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晚报网络编辑:闫芳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