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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狗”能否实现“长治久安”——由公安机关集中清理大型犬烈性犬引发的思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30日03:40 舜网-济南日报

  连日来,我市公安机关集中清理大型犬、烈性犬,引起了市民的极大关注。其实,不光我市,在北京、南京以及我省的济宁、青岛等城市,都有警方上街整治犬患的消息见诸报端。在狗年里,一场针对狗的集中清理行动在全国各地相继展开。

  养犬热潮背后有着怎样的社会背景?公安集中整治犬患是否意味着上街大肆捕杀?集中整治过后我们该以怎样的态度对待这些动物?就这一系列问题,记者进行了调查。

  市民群众:养犬事关社会责任

  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和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一方面为养犬提供了物质基础,另一方面使人们将精神需求的满足提升到生活重要位置。宠物犬因此越来越多地进入普通百姓家庭。据有关部门初步估计,市区居民家庭目前拥有狗的数量不下5万只。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狂犬病致人死亡、疯狗伤人、引发邻里纠纷等一系列问题。由此可见,养狗绝不单纯是市民的个人喜好,而是一个上升到城市管理、成为城市居民和宠物犬争夺生活空间的大问题。

  市民赵先生向记者介绍说,他所在的小区因养犬问题弄得街坊邻里矛盾很大,过去的一个月内,派出所接到70多个投诉电话。《济南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养犬人携犬出户时,应当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犬进行牵领……及时清除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赵先生认为,要养犬首先得有责任感,不能把自己的快乐建立在别人的痛苦之上:“没责任心的人坚决不能让他养!”

  公安机关:清理突出文明执法

  公安机关表示,清理大型犬并非是要求民警走上街头“打狗”。他们规定,不符合《济南市犬类管理办法》规定的犬,民警将对其主人发出“告知单”,要求限期改正。对于烈性犬和肩高超过38厘米的大型犬,民警会要求其主人自行处理,期限到9月5日,处理方式是送出限制养犬区域。参与此次行动的一位民警还告诉记者,警方对违规养犬的市民以教育为主,责令其限期改正。即使那些过期未自行处理的烈性犬、大型犬,警方也不会街头捕杀,而是没收后再处理。

  社会学家认为,以教育为主的整治方式体现了公安机关文明执法的水平,也体现了政府部门坚持“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管理理念。过去那种“全城打狗”的做法不应该重演:“那是‘以管为本’,而不是‘以人为本’的理念。”

  国外经验:服务跟上才能“长治”

  据介绍,在有些国家,养狗很普遍,而且不限制数量。

  按照美国动物医学协会的指南,狗主人每年应带狗到宠物诊所进行例行体检,同时要打综合性的防疫针,每3年还要打一次预防狂犬病的防疫针。如果狗主人没有定期为狗注射防疫针,致使他人受到伤害或患病,狗主人要负法律责任。日本政府专门颁布的《狂犬病预防法》规定,各个地区政府必须设有专职兽医作为狂犬病预防员;狗主人在购买之后的30天内,必须按照规定到指定地方进行登记;如果所登记的狗死亡,或者是搬家等,也要在30日内告知;必须每年带狗注射一次狂犬疫苗,如果发现没有注射,预防员有权将狗“拘留”。

  除了严格的法律规定,完善的服务体系也是养犬管理中的关键链条。由于关系到自身健康,日本人一般都很自觉地让狗接受免疫注射。在买狗时,宠物商店会给顾客一个简洁的表格,告诉顾客什么时候狗该检疫,什么时候该给狗做“健康检查”。日本宠物店的销售员必须接受培训,他们不仅销售宠物,也承担起宠物饲养的咨询工作。因此,一般的商店都会在销售完毕之后,告诉购买者,如果发现狗出现哪些症状后,应立即找兽医或到他们的商店咨询,而不是售出之后就不管了。

  由此可见,在养犬问题上,政府部门应“变堵为疏”,在服务上多下工夫,引导社区加强自主治理,建立“养狗公约”,为养狗人提供行为指导。宠物的主人应该自律,注意狗的免疫和看管,杜绝狂犬病。(本报记者 郭世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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