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校用了学生艺术照赔8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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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30日04:02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 |||||||||
(赵杨 记者 李寰)年仅20岁的李林(化名)曾就读于成都市某美容学校,毕业后,突然在母校的招生宣传册上和学校的网站上看到刊登有她艺术照片和姓名的宣传广告,李林认为学校的行为侵犯了她的肖像权,要求学校销毁印有她肖像的宣传资料,并公开赔礼道歉,并要求赔偿2万元精神损失费。昨日上午,青羊区法院对此案宣判,法院判令学校支付李林8000元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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