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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用地设户外广告将公开拍卖有偿使用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30日04:24 深圳商报

  【本报讯】记者昨日从市城管局获悉,我市公共用地设置户外广告,将实行拍卖制。

  据了解,自今年8月份开始,在政府未出让或政府拥有使用权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划要求,对所占用的公共用地使用权进行公开拍卖,有偿使用。具体管理由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根据要求,市主管部门将会同市规划部门制定户外广告占用公共用地使用权拍卖年度计划,并对外公布。拍卖底价由市主管部门根据我市占用城
市绿地收费标准的有关规定确定。

  具体拍卖可委托依法设立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成交后,市主管部门应当与买受人签订公共用地有偿使用合同,一次性收取拍卖价款,并向买受人出具设置户外广告行政许可手续。拍卖公共用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缴入市财政专户。

  据悉,公共用地使用权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具体有效期限由市主管部门根据公共用地的实际情况确定。有效期限自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之日起六十日后起算。有效期届满后,市主管部门应当收回公共用地使用权。对于符合拍卖计划的,市主管部门应当重新组织拍卖。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收回使用期限未满的公共用地使用权的,市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使用年限的比例退还拍卖价款,并按有关规定补偿户外广告设施折旧后的费用。

  据介绍,此前已经在公共用地上设置的户外广告,其设置单位应当向市主管部门提交完整的原始审批手续,并与市主管部门签订公共用地有偿使用合同,按规定一次性缴交公共用地有偿使用费。不按规定与市主管部门签订合同,或拒不缴交有偿使用费的,由市主管部门依法收回相关公共用地的使用权。收回公共用地使用权后,市主管部门将根据不同情况对公共用地上的户外广告设施做出处理:

  (一)已列入拍卖计划,并与拍卖方案相符的,由专业机构对户外广告设施现值进行评估。原设置单位认可评估结果的,该设施与公共用地使用权一并拍卖成交后,由买受人向原设置单位支付相关款项;不认可评估结果的,由原设置单位自行拆除户外广告设施;既不认可又不自行拆除的,由市主管部门强制拆除,有关费用由原设置单位承担。

  (二)未列入拍卖计划,或与拍卖方案不符的,由原设置单位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市主管部门强制拆除,有关费用由原设置单位承担。

  对在省交通主管部门下放广告管理权的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的,按照本规定执行。在未下放广告管理权的公路用地范围设置户外广告的,暂时按原管理方式进行管理。买受人取得的公共用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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