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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加班是一种变相侵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30日04:25 深圳商报

  许多单位偏重对加班加点的激励对员工的休息权却缺少应有的保障

  鼓励加班是一种变相侵权

  【新华社北京8月29日电】泰戈尔说:休息之于工作,就像眼睑之于眼睛。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不少劳动者处于超时工作状态,节假日更成了一些企业让员工加班加点的“黄金
机会”——不休年假、无法休年假,甚至没有年假……伴随中国内地长假制度走过第八个年头,专家们呼吁用人单位重视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充分体现职工休假权,并让“休假权”这一法律意识深入人心、落到实处。

  职工带薪假往往打折扣

  每日不超过8小时,每周平均不超过44小时,我国劳动法明确了这样的工作制度。此外还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休假。但是在目前,有相当一批劳动者处在超时劳动的状态,“加班加点”成为一些用人单位的“潜规则”,而担忧“薪水打折”则是阻碍一些人休假的理由。

  在北京某电视台工作的邢记者说:“谁不希望享受8小时工作制,但我们大部分工作人员无法做到。制作一个片子,加班到凌晨两三点是家常便饭。要休假,薪水奖金肯定会受影响。因此,单位多数员工都放弃年假。”

  在中央国家机关工作的刘振强先生说:“在机关,‘讲奉献’的思想观念占主导,虽然很多人知道休假是国家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但大家却不好意思跟领导提休假。再说申请年假必须排队,赶上工作忙的时候,年假形同虚设。”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不论在机关还是企业,职工大量的加班看起来都是自愿而非强迫的。绝大多数单位都建立了符合国家规定的休假制度,只是许多职工“自觉”地不执行。据分析,我国企事业单位偏重对加班工作的激励,而缺少对休假权的保障。多数用人单位制定了加班的奖励办法,比如加班费;而“加班加点”经常是评选先进的必备要素。这实际上是对劳动者休息权的一种变相侵害。

  农民工不知“休假权”为何物

  当越来越多的人享受带薪休假这一法定权利时,一些农民工却仍遭遇着休息权和劳动报酬权的双重侵害。国务院研究室发布的《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显示,农民工每天工作时间达11小时,76%的农民工在节假日未享受过加班工资。

  在北京市石景山区一家美发店,姓刘的年轻理发师几乎从没想过他这样的打工仔也可以像其他人一样每周休息两天。他来北京4年了,换过几家理发店,从没有休过“大礼拜”。与理发师相比,这家店里洗头的小妹休得更少。她们是每半个月休息一天,每天早晨8时半上班,一直忙到晚上快11时。每个月工资只有七八百元。

  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带薪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休假,农民工当然也在“劳动者”之列。然而,现实是各地除一些公职人员等先行享受带薪休假之外,农民工休假的具体规定并未完全落实。

  很少有人听说过农民工休假。原因似乎很简单,国有单位职工休假,受影响的也许只是奖金;而农民工一旦休假,基本上就相当于辞职,没有哪位企业主会耐心地给他留着工作岗位。

  目前,全国进城务工的农民数以千万计,农民工已成为二、三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用法律保护劳动者休息权

  已经在北京IT行业打拼10年的魏女士对休假之难深有体会,因此,利用多次游历欧美的机会,她特别留意了西方发达国家的休假制度。“早在上世纪30年代,法国人就开始享受带薪假期。而在大部分德国人看来,休假就像吃饭、睡觉一样成了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她说。

  “休息权是我国宪法直接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中国人民大学劳动法学专家关怀教授指出,尊重休息权,不仅是遵守国家法律,也是尊重自身的权益。劳动专家认为,完整意义上的休息不仅包括体力休息,还包括精神休息。一些用人单位领导所谓“顺便干活、随时候命”的要求,既限制劳动者的休息,又使雇用方逃避了支付法定报酬的责任,是一种隐蔽的违法行为。

  法学专家一再强调,按照劳动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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