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城务工人员有望享“住房公积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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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30日04:38 华商网-华商报 | |||||||||
本报讯(记者俞刚实习记者马群)“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昨日,《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草案)》被提交由正在进行的西安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进行审议。这意味着,一旦草案获准通过,西安市的打工者也可享受住房公积金政策,但是具体的操作办法尚在审议之中。
据了解,自1995年《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出台以来,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暴露出对违规操作等违法行为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等问题。因此,制定一部地方性法规来加强西安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势在必行。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草案)》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监督和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草案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对于进城务工人员工作不稳定的特点,草案规定: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被新单位录用的,原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到新单位;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尚未被新单位录用的,原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托管户管理。这一规定无疑保证了各行业职工享受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长期性和连续性。 草案还明确指出:“单位将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挪作他用的,由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返还,并处挪用金额5%至10%的罚款。” 此外,草案还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并指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