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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惑二:自谋职业可享现有扶持政策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30日07:42 潇湘晨报

  市属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职工与转制后的企业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订立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按企业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或相关法律处理。

  转制后,根据经营方向确需分流的人员,按照企业分流富余职工的办法妥善安置。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可按转制前参加工作的在编在职职工数(按本意见规定提前退休、退职、与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以及自谋职业者除外),按一定标准在国有净资产中计
留职工转制费用,用于转制企业职工入股的股本金,不发给职工本人。待转制企业改制、分流时,一并纳入经济补偿金的范围。

  富余人员由转制后的企业进行安置,特别是对军转干部和198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国家干部要优先安排。同时鼓励转制单位富余人员与原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自谋职业,创办经济实体。对这部分人员按规定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其创办的经济实体可享受国家对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创办经济实体和文化体制改革试点有关扶持政策。

  至转制批准基准年12月31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含5年),本人自愿并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可离岗退养或提前退休,单位应按规定为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养老金。

  确有困难的文化事业单位,由财政支持解决。离岗退养人员经费由转制单位自行承担。提前退休人员的生活补助由转制企业发放。因工(公)致残人员,1-6级以上残废退伍军人及经市级以上医院诊断为无法坚持正常工作残病人员,不能办理因工(公)伤残退休及因病退休,符合退职条件的,如本人申请退职的,经主管部门同意,市劳动(人事)部门鉴定确认后,办理退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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