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农民工工伤可获医疗救助 每年最高3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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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30日07:45 海南新闻网-海南日报 | |||||||||
本报海口8月29日讯 (记者卓上雄) 因一些用人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费,致使不少农民工工伤后往往无力支付医疗费而面临困境。今后,这一局面在海口将得到可喜的扭转。这是记者今天从海口市有关部门获悉的。 日前,《海口市农民工工伤医疗救助实施意见》印发,并将自公开发布之日起实施。
市属各类企业农民工可获救助 根据规定,海口市属各类企业、市行政区域内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不在海口市注册而在该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包括成建制在海口市承揽施工的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均在救助范围。 获救助须同时符合3个条件 据介绍,农民工获得救助,须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一)所在用人单位在海口市和外地均未给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 (二)经海口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工伤(含职业病)的; (三)经海口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所在用人单位因工伤事故而造成确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的。 每人每年不超3000元 据了解,根据海口市已经制定的救助标准,农民工因工伤或者患职业病,每人每年超出1000 元以上的住院医疗费用,可由海口市农民工工伤医疗救助专项资金支付,每人每年享受工伤医疗救助金额不得超过3000元。 救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据介绍,海口市农民工工伤医疗救助专项资金来源有两种,一是由市财政局根据当年财力安排;二是接受社会捐赠。 海口市设立农民工工伤医疗救助专项资金账户,严禁将该资金支付农民工工伤医疗救助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