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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规定不得借捐资助学之名收择校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30日08:20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本报讯 (记者 谢梦 实习生 刘静) 成都市中小学秋季开学在即,教育收费问题成为学生与家长关注的焦点,昨日,成都市教育局联合相关部门对成都市中小学教育收费有关规定做最新通告,其中对借读费用的收取提出了明确的规范。

  通知强调,实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的郊区(市)县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只能按规定向学生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和寄宿制学生住宿费。其中,课本费和作业本
费应在期末按实与学生进行结算,多退少补。除上述三项费用外,学校和教职工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包括借读费在内的任何服务性质费用。

  坚决禁止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统一征订和使用教辅资料,严禁任何部门、学校和教师以提高教学质量等为由,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教辅资料和其他学习用品。严禁教辅资料销售部门和其他营业服务机构进入校园推销。禁止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取军训费、学具费和校服费。不得向符合文件规定并且是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学校就读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工子女收取借读费。对其他学生的借读费和择校费必须按学年收取,在收取借读费后不得再收取杂费。不得以收取“捐资助学”来代替应收的借读费或择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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