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在花城”千万索赔案开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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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30日08:50 金羊网-新快报 | |||||||||
策划人华尘与老东家广州电视台对簿公堂;节目姓“公”还是姓“私”?双方各执一词 新快报讯(记者余亚莲实习生唐佩阳)“美在花城”近千万元著作权索赔案前天上午在广州中院一审开庭,作为影视界知名人士的华尘亲自出庭和老东家广州电视台对簿公堂。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华尘透露,在准备打这场官司后,自己潜心研究过著作权法。
华尘在法庭上称:“美在花城”是由他当时负责的广告部策划、独立投资举办的,相当于现在的制片人的形式。虽然他当时是该电视台的职工,但这个作品不是他的“工作任务”,也不是由电视台提供的资金、设备、资料完成的,所以,这不是所谓的职务作品。即使是属于职务作品,按照法律规定,所在单位也只能有两年的使用权,但广州电视台已经超出时间期限,严重违法。 广州电视台的代理律师则辩称:第一届“美在花城”是以广州电视台的名义举办的。就像央视每年举办的“春节联欢晚会”一样,每年都由不同的人去参与制作,但从来都没有出现过著作权纠纷,因为大家都知道这是央视制作的。同一个道理,“美在花城”是属于广州电视台集体创作的节目,而不是某个人的。 由于案情复杂,法庭没有当庭宣判,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庭审后,一名旁听了庭审的律师向记者表示:“1988年‘美在花城’节目诞生时,我国的著作权法还没有出台,这个案件在法律上存在不少盲点,法院的判决将对今后类似的侵权案有指导意义。” 案情回放 2004年2月,第一届“美在花城”的策划人、组委会主任华尘正式向广州电视台台长提出从第十一届开始“美在花城”已被篡改,侵犯了“美在花城”的完整权。 2006年6月15日,华尘向广东省版权保护联合会申请了作品登记。 2006年6月,华尘以“美在花城”著作权人合法利益被侵犯为由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诉状,要求广州电视台向他公开赔礼道歉,并立即停止第十四届“美在花城”所有活动,并向其赔偿999.9万元。 (侯颖/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