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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监督窘境凸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30日09:07 每日新报

  《广州日报》供本报专稿因不满一篇有关员工“超时加班”问题的报道,近日,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以名誉侵权纠纷为由,向《第一财经日报》的两名记者提出总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的天价索赔,而且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已经查封、冻结了两名记者的个人财产。此举震动了中国新闻界和法律界,法院对记者个人的财产查封是否合法?案件的走向到底怎样?此案暴露出哪些法律上的缺陷?中国媒体应该受到法律上怎样的倾斜保护?这些问题再一次引起了社会各方面的思考。

  查封财产有没有法律依据一名法官认为,根据目前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深圳法院受理案件、查封财产等行为都是合法的。“根据有关立案的规定,只要原告能提供明确的被告,有着明确的诉讼请求及诉讼理由、有一定的立案证据,立案庭就可以立案。至于告的对不对,证据充分不充分,这些都要通过下一步的审判工作来解决,立案阶段不解决这些问题。”

  同时,该法官也表示,法院在立案受理案件之后,为了保障原告的权利,法院可以查封、冻结被告人的财产,“且不论诉讼对象是否错了,单看查封行为来说也是合理的。”不过,为了防止原告滥用权利,法院要求原告在查封的时候要提供财产担保,只要提供了担保,查封财产在法律上就是允许的。

  案件的判决结果可能是什么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一份司法解答规定说“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发生的名誉权纠纷,应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只诉作者的,列作者为被告;只诉新闻出版单位的,列新闻出版单位为被告;对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都提起诉讼的,将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均列为被告,但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

  对照上述条款,在这个案件中,很明显的一点是,记者所从事的是“职务行为”,即使文章侵权,承担责任的也应该是第一财经日报社,原告将两名记者告上法庭的诉讼行为是“告错了人”。不过单从条文上说,原告也是可以单独起诉记者本人的,尽管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出现这种情况的概率微乎其微。在这种情况下,记者和报社之间是一种连带关系,法院也应该让原告追加被告。

  此外,一旦进入从实体审判,那就要看第一财经的两篇报道是否实质上构成侵权,在这方面,司法解答也有明确的规定,“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也就是说,判断是否侵权看的就是是否“基本属实”,法律允许新闻报道部分失实、细节失实,只要文章的主题部分属实就可以了。具体到富士康的报道,记者有大量的一手采访,也有苹果公司的间接认证,更有其他媒体的进一步报道,现在看来,第一财经的报道在法律上应该是可以站得住脚的。

  新闻媒体应受法律的倾斜保护

  事实上,按照国际通行的规则,新闻媒体在法律上不仅应该受到“平等保护”,还应该受到“倾斜保护”,比如,在美国,原告要想打赢针对新闻媒体的官司,法院通常要求原告证明媒体存在“实际恶意”,也就是“明明知道报道不实仍然还要报道”,这个举证责任是非常大的,也使得原告胜诉的可能性非常之低。

  不过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于海涌也表示,目前国家已经加大了新闻法规这一块的立法工作,《民法典》草案中就已经出现了有关“新闻侵权”的定义,另外,《侵权法》也正在制定当中。据悉,在这些法律法规草案中,国际上通行的“倾斜保护”原则已经得到了体现。

  <责任编辑:刘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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