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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宝:“我觉得它是媒体业的一个`9•11‵”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30日09:38 金羊网-新快报

  “富士康状告记者索赔3000万”事件虽然直到目前案件本身还未有新的进展,但却在网络和平面媒体引起了广泛的关注。自从前日当事记者联名博客开通之后,全国多家媒体进行了报道,并都邀请了专家就此事发表了看法。

  昨日下午,《第一财经日报》的总编秦朔和当事记者翁宝作客新浪,在聊天中,秦朔称:“对于整个中国新闻界来讲,这的确是一个指标性的事情,一个新闻媒体面对的报道
对象,面对的监督对象,现在已经强势到了什么样的地步。”

  昨天下午,《第一财经日报》总编秦朔与当事记者之一翁宝做客新浪,就富士康起诉该报记者名誉侵权事件与网友进行了交流。

  秦朔表示,目前报社已做好了积极应诉的准备。翁宝在聊天中,谈到了自己承受了很大的压力,并称:“我觉得它可以是媒体业的一个‘9·11’,对媒体界的震撼是空前的。”以下为翁宝聊天内容的节录。

  主持人:刚才我们通过和秦总(秦朔)的聊天,以及和一些朋友的了解,也能发现当时你并不是这个事件的直接当事人,因为王佑是写这篇报道的记者。我不知道这个事件过程中,对方把你也列为被告,你怎么看呢?

  翁宝:王佑算是我下面的记者,后来他们两次沟通的时候,都是我出面沟通,可能是我这个领导的责任。

  主持人:当时有没有想到富士康会有这么强硬的态度?

  翁宝:根本没有想到。

  主持人:你说了这件事可能会成为职业生涯的转折点,如果真的让你做重新的评估和考虑这件事情,你会做哪些反思呢?

  翁宝:我现在更多的反思就是我希望所遭遇的这个事情只是一个个案,我们也真正希望它就是一个个案。但是,也希望让大家知道我们当下承受的压力,是未来许多同仁可能要承受的压力,这是考验大家的时刻。

  主持人:你对这个事件对媒体界的影响怎么看?

  翁宝:我觉得它可以是媒体业的一个“9·11”,对媒体界的震撼是空前的。

  主持人:在聊天过程中,有很多网友也在问很多问题,一位网友非常关心你们在与他们接触过程中的沟通过程。

  翁宝:当时他们是先委托下属的赛博数码的两个同事来进行沟通的。第二是委托了赛博数码的一个同事和一个高层。因为赛博数码也是鸿海下面的一个企业。富士康的意思是,自己相当于一个生产型企业,他们对外的经验不足,所以就委托了赛博数码的人过来。

  主持人:在什么时候跟你们沟通?

  翁宝:在一周之内,之后又有过一次,双方的沟通非常融洽,也没有提出事实的问题。

  主持人:最后接到他们财产查封函应该是在七月中旬。

  翁宝:对。

  主持人:他们起诉查封的主要理由是什么?

  翁宝:他们就是提出诉讼请求诉讼保全,这种诉讼保全就是对方通过所在的深圳市商业支行提出担保,对方也要提供担保,假如封错了还可以还你,就这样进行了财产查封。

  主持人:对于查封书下来的时候,你和王佑的心情上怎么样?

  翁宝:我其实刚才已经跟各位讲了,事实上已经很震惊了,把我们放在悬崖边的感觉了。

  专家说法

  

  法院裁定诉讼保全有待商榷

  新快报讯(记者曹晶晶实习生华璐)因不满一篇有关富士康员工“超时加班”问题的报道,近日,台湾首富郭台铭所控制的台湾鸿海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公司———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以名誉侵权纠纷为由,向《第一财经日报》的记者王佑和编委翁宝提出总额人民币3000万元索赔,并已要求相关法院查封、冻结了两人的个人财产。该案是截至目前全国向记者个人索赔金额最大的名誉侵权案。

  索赔金额3000万?不告报社告记者?富士康这种把矛头直指记者的行为,在法律上允许吗?受理本案的深圳中级人民法院至今保持沉默。记者采访了广东商学院民诉法教授张晋红。她表示,起诉是公民和单位的权利,只要符合民诉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民诉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有(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只要符合这四点要求,法院就可以受理案件。

  同时,张晋红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六条的规定:“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发生的名誉权纠纷,应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但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因此,张晋红表示,王佑和翁宝应该迅速向法院提出异议,并提交“与新闻单位为隶属关系”、“两篇报道是履行职务形成”的证据,要求法院变更被告。

  虽然张晋红认为法院的受理没问题,但不认同法院采取诉讼保全的行为。“法院受理案件只需要考虑程序问题,但在裁定诉讼保全时,必须审查实体问题。”张晋红指出该案中的作者写稿行为是履行职务形成的。“很明显,如果真有侵权事实,责任人应当是报社,而不是记者。”但法院在明知此案的责任人不是两名记者的情况下,仍然查封了他们的财产。“保全措施是为了保证生效判决的执行,既然不由他们承担责任,查封行为就是错误的。”

  普通人都能想到,富士康的“狮子大开口”几乎不可能得到法院完全支持,但富士康为什么还要提出天价索赔?广东省君之杰律师事务所周玉忠律师表示,富士康利用了名誉权官司有关诉讼费用的特殊规定。虽然中国诉讼费的收取的一般原则是按标的额,主张得越多,诉讼费就越高,但名誉权官司例外,按广东省法院的规定,立案时只按50元预收,等判决出来后才按判决金额比例收取。“当事人很容易利用这一点滥用诉讼权,漫天要价,以达到震慑记者的效果”。

  

翁宝:“我觉得它是媒体业的一个`9•11‵”

  图:据新浪网,截止时间:昨晚10时30分。

  外三则

  

  郭台铭:招数虽严厉,还会继续用

  新快报讯(钟和)最新报道显示,“富士康状告记者”事件同样引起台湾媒体的关注。台湾一媒体29日刊发文章对此事进行报道。鸿海董事长郭台铭接受媒体采访曾说,告记者只是为了求真相,用了创新的方法,也许招数比较严厉,但打赢官司钱会捐出来的,更放话说,这虽然是第一次,但绝不会是最后一次。

  2004年,鸿海也曾因一篇报道,向台北地方法院申请“假扣押”,扣押了台湾《工商时报》记者旷文琪的个人财产,同时向其个人索赔3000万元新台币。此事引起台湾地区媒体从业人士的强烈抗议,最终郭台铭与台湾《工商时报》及记者达成和解。

  《第一财经日报》:报道均有凭据

  新快报讯据《新京报》报道,据悉,《第一财经日报》的法律顾问张娟娟表示,该报将在收到诉状后再采取进一步措施。张娟娟说,报社方面目前只看到送达王佑和翁宝的民事裁定书,没有收到深圳中院发出的正式诉状。

  在27日《第一财经日报》发出相关声明后,张娟娟称,富士康方面没有回复任何消息,而该报从深圳中院了解到,由于法院工作程序,载有详细信息的起诉状需在一段时间后才可能送达。

  “我们需要确定,对方有何凭据起诉记者王佑和编委翁宝而不是起诉报社,以及因何种原因将赔偿金额确定为3000万等。”张娟娟说,《第一财经日报》认为,记者王佑的报道有事实为凭据,符合客观报道的原则。

  记协称将维护当事记者权益

  新快报讯据《新京报》报道,备受关注的富士康起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案出现新的进展。中国记者协会维权处处长王一龙前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虽然记协到目前为止尚未收到来自《第一财经日报》方面的任何要求,但记协将对此事保持高度关注状态,并将立即联系各方知情者调查了解事情真相。

  “但坦白说,协会目前对此事的了解程度还仅限于新闻报道。”王一龙承认,“因此我们还并不清楚事情的真相究竟如何。在这样的前提下,记协只能声明自己高度关注的态度,而不方便做出任何判断,因为这样的判断往往是不负责任的。另外需要声明的一点是,记协会坚决维护新闻工作者在报道过程中的正当权益,并最大限度地动用自身的力量去保护新闻工作者的权益不受任何侵害。”

  王一龙还透露,记协前天下午已尝试联系包括广东省台资办等政府机关了解情况,并将与《第一财经日报》和富士康公司取得联系,力求在多方求证后,还原事实原貌并决定自己的态度。

  

翁宝:“我觉得它是媒体业的一个`9•11‵”

  图:王佑(左)与翁宝。

  (夏天/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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