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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出台政策保护地下文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30日09:46 扬子晚报

  苏州电苏州市《地下文物保护管理办法》,今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该《办法》规定,在四种区域进行建设或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前,应当征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这四种区域,一是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古城水道、古城墙、城门遗址、苏州子城遗址;二是经登记公布或者规划确定保护的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保护范围;三是地下文物埋藏区;四是历史文化名城内除上述
三项以外占地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以及历史文化名城外占地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建设区域。同时规定,上述区域内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下达时,应当告知建设单位报请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区域内组织考古调查、勘探。(周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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