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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交易管理:人大审议7情形不得出租房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30日14:23 云网

  

房产交易管理:人大审议7情形不得出租房屋
针对近年来房地产交易活动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昆明市将根据国家新的政策规定,对《昆明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进行补充完善,使其更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地方特色。为此,条例修订案(草案)在多次征求各方意见、数易其稿的基础上,昨日提交昆明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预售商品房需出示许可证

  条例修订案(草案)(以下简称修订案)依据有关上位法,根据实际管理工作的需要,新增了房地产转让、房屋租赁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如在房地产转让方面,增加了对商品房预售广告和宣传材料真实性的要求,强调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等内容。

  修订案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向预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非法预售商品房,也不得以认购、收取预定款等各种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方可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并在广告显著位置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证号和发证机关。广告和销售活动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不得有误导、欺骗行为。

  7种情形不得出租

  针对涉及百姓切身利益的商品房销售定金、配套设施建设、房屋质量等细节,修订案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预售许可证销售商品房时,向购房人收取定金的,应当签订协议。同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向购房人交付商品住宅时,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包修责任,并负责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另外,修订案规定了租赁双方当事人不得出租的7种情形: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者不能证明其产权来源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属有争议或者受到限制的;共有房地产未取得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增加房屋面积、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房地产权已设定抵押但未通知抵押权人的;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为危房的;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

  非法取得商品预售许可的罚3万

  修订案对违反条例的,作出相应处罚规定。如伪造、涂改、转让、出借、出租商品预售许可证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以上3%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注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伪造、涂改房屋他项权证、土地他项权证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采用哄骗、欺诈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注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处3万元罚款。修订案还规定,对个人罚款超过2000元、对单位罚款超过3万元、注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举行听证。 (张雅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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