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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对象完全错误 法律专家质疑深圳中院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30日14:55 汉网

  综合《新快报》报道因不满一篇有关员工“超时加班”问题的报道,近日,台湾首富郭台铭所控制的台湾鸿海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公司——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富士康科技集团,下称“富士康”)下属全资子公司,以名誉侵权纠纷为由,向《第一财经日报》的两名记者提出高达人民币3000万元索赔额,并已要求相关法院查封、冻结了两名记者的个人财产(本报昨日曾予报道)。

  媒体业的“9·11”

  《第一财经日报》总编秦朔昨日表示此事件是错误时机针对错误主体的错误决定,报社对打赢官司有信心。

  前日,《第一财经日报》当事记者之一翁宝说:“此事件是媒体业的一个‘9·11’,对媒体界的震撼是空前的。”记者“报道客观公正”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王佑昨日做客新浪聊富士康起诉案。王佑介绍,因为现在实行了财产保全,存款是冻结了,房子也被查封了,但房子还是可以住。王佑说,她不会因此事改变对新闻的执着。

  当问起怎么看待自己的报道时?王佑回答:当时报社编委会认为这篇文章是体现了对社会事实的报道,我们的报道一直是追求权威主流,非常客观公正,不惧任何恶势力的精神和定位。

  深圳中院拒绝采访

  8月29日,记者就此案件联系采访深圳中院,遭到拒绝。当天,记者采访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负责人,得到答复:深圳中院在看到媒体相关报道后,主要领导人召开会议进行了研究,立案庭又重新审查了此案的所有手续,认为此案“程序上没有一点瑕疵和问题”。富士康:舆论的质疑不对

  《第一财经日报》法律顾问张娟娟说,报社已通过公函向鸿富锦公司表示谴责,报社希望对方能做出明智选择,撤回诉讼。但对方并没有撤销诉讼的意思。

  鸿富锦公司的代理律师答复说:舆论对此案的质疑是不对的。鸿富锦公司方面会在适当的时候召开新闻发布会,说明自己的道理。

  诉讼对象应是媒体

  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发出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明确指出:“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发生的名誉权纠纷,应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只诉作者的,列作者为被告;只诉新闻出版单位的,列新闻出版单位为被告;对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都提起诉讼的,将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均列为被告,但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

  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马光远认为,记者在自己报纸上发表文章是一种职务行为,是受报社委托的。而此案当中,富士康下属公司诉讼的对象不是媒体本身,而是记者,诉讼对象是“完全错误”的。

  单独起诉记者用意何在

  此次事件中富士康为何不起诉报社,而是专门针对记者个人?

  根据富士康起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王佑与翁宝的《民事起诉状》上所留电话,记者多次拨打,直到昨天下午5时终于打通了该公司法务部的电话,接电话的女士说“现在我们公司还没有就这个事件的公开声明,以后有可能有。”

  《中国青年报》刊登分析文章说:富士康公司是一个大型公司,它有巨额资金和众多的人员来进行诉讼。如果它们选择了《第一财经日报》报社作为被告,可能占不上什么便宜。但是,起诉记者个人情形却大不相同,首先,它们提出的诉讼标的惊人,总额达到3000万,从诉讼一开始就容易在精神上给记者形成巨大压力;其次,他们以如此高额的诉讼标的起诉,就有理由申请诉讼保全,从而查封、扣押记者的所有财产,使得记者个人生活和工作极不方便,破坏他们正常的生活轨道,给记者的家人也带来压力;再次,富士康公司作为一个组织,其实力远远超过个人,它们可能采取各种方式拖延诉讼,让记者个人疲于奔命,从而没有金钱与精力去应对。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贺卫方则认为这个案子很荒唐,“记者在自己报纸上发表文章是一种职务行为,是受报社委托的,所以诉讼对象是完全错误的。另外,法院受理此案后,没有做一个基本的审查,就采取措施查封了个人的财产,给人的感觉是任何一个环节都留下了严重的错误”。

  人大新闻学院喻国明:媒介缺乏保护

  8月29日,中国人大新闻学院副院长喻国明表示,富士康起诉并向记者索赔巨资事件是对新闻自由的侵犯。喻国明称事件的发生值得思考,由于国家对媒介产业没有相应健全的法律,使得媒介缺乏保护,以至于让不良企业钻了空子。

  有人寄来捐款网友声援记者

  昨天下午,一封表达支持的信送到了《第一财经日报》记者王佑的手中,信中还夹着沉甸甸的一千元钱。这封短短的信写道:翁宝、王佑,我觉得你们的报道是很好的报道,要挺住,不要低头,不能让这种恶性的恐吓和威胁得逞,永远支持你们!更多网友在网上支持两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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