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院称“富士康案”程序没瑕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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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30日14:58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将快立快审快结第一财经:希望对方明智撤诉鸿富锦:舆论对此案的质疑不对 据新华社电台资企业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因《第一财经日报》报道其存在工人超时加班等员工权益问题,起诉该报记者王佑和编委翁宝“侵犯名誉权”,索赔3000万元。昨天,记者就此案件联系采访深圳中院,遭到拒绝。
深圳中院:程序上没有一点瑕疵 当天,记者采访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负责人,得到答复:深圳中院在看到媒体相关报道后,主要领导人召开会议进行了研究,立案庭又重新审查了此案的所有手续,认为此案“程序上没有一点瑕疵和问题”。鉴于此案引起的反响巨大,深圳中院将加快此案审理进度,“快立案、快开庭、早日审结”。目前此案已经立案,正在办理相关手续,起诉书很快将发到当事人手中。 鸿富锦:舆论对此案的质疑不对 《第一财经日报》法律顾问张娟娟说,报社已通过公函向鸿富锦公司表示谴责,报社希望对方能作出明智选择,撤回诉讼。但对方并没有撤销诉讼的意思。 鸿富锦公司的代理律师答复说:舆论对此案的质疑是不对的。鸿富锦公司方面会在适当的时候召开新闻发布会,说明自己的道理。 司法解释:只诉作者列作者为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发出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明确指出:“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发生的名誉权纠纷,应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只诉作者的,列作者为被告;只诉新闻出版单位的,列新闻出版单位为被告;对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都提起诉讼的,将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均列为被告,但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 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马光远认为,记者在自己报纸上发表文章是一种职务行为,是受报社委托的。而此案当中,富士康下属公司诉讼的对象不是媒体本身,而是记者,诉讼对象是“完全错误”的。 (日京/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