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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遭天价索赔”突显尴尬事实:状告记者太易舆论监督太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30日15:05 金羊网-羊城晚报

  本报讯记者林洁报道:“记者遭遇天价索赔”引起强烈反响,撇开“有没侵权”的论争,一个尴尬的事实摆在了公众面前:在我国现有的法律天平里,审理新闻官司等同于审理一般民事案件,新闻职业陷入了缺乏自我保护利器的境地!

  天价索赔可能层出不穷

  在深圳中级法院,该案是按照普通的民事侵权案件立案的。法律人士说,这是目前的规范操作。但中国人大新闻学院副院长喻国明提出,“媒介本身是公权力和私权力结合的公共职能机构,目前由民法来规范媒介和企业乃至个人间的问题,显然是不合适的”。新闻工作有特殊要求,这得到所有人共识。广东省人大代表、资深律师江波介绍说,就目前来说,法律却对记者的权利,包括人身权利的保护都跟普通的公民没有太大区别,但新闻的职能要求新闻记者有更高的保护。

  据悉,从1980年起,每年的“两会”,几乎都有代表和委员建议制定《新闻法》。

  众多传媒人在“记者遭遇天价索赔”中看到了记者职业面临的危机,而这些危机正是来自法律保护的缺失,“《新闻法》如果继续脚步姗姗,各种天价索赔可能层出不穷,媒体将陷入疲于应诉,无力再举舆论监督之大旗。”

  新闻官司“门槛太低”?

  有论者指出,“新闻官司等同一般民案”的第一个硬伤就是“立案门槛”太低。

  这几年,新闻官司数量大增,颇为“火爆”。但几家媒体的法律顾问都提起国外启动新闻侵权官司之“艰难”。美国法律规定,对新闻侵权诉讼,法院是否立案应有一个相当严格甚至是苛刻的审查过程,“比如是不是有实际恶意的证据,起诉方必须要提交证据表明媒体报道行为是出自恶意”。也就是说,要告新闻单位,不仅要证明新闻失实,还要证明记者写稿有“猫腻”,是非善意的。

  有学者给“记者”以这样的空间:大众媒介是舆论监督工具,在履行各种职能时,如果是为了社会公益之目的,那么它就有可能造成对一些势力阶层的隐私以及某种利益的损害,我们的社会需要的是容忍和“宽恕”,尤其是作为法律的护卫者更应如此。

  传媒勿被情绪“遮眼”

  如今,按照现有法律,这宗“中国大陆新闻侵权第一案”已进入到了一般民事诉讼程序里。

  有法律工作者提醒,无论启动过程是否有不恰当的地方,媒体都应稍安勿躁,尊重一下“程序正义”,也尊重富士康的合法诉讼权利。

  在采访中,多位法官表示,先不谈侵权官司本身,翁宝和王佑两位记者要赶快意识到“不被情绪牵着走”,除了就“是否当被告”提出对应之策外,也要注意收集因“查封了财产”而遭到哪些损失的证据,如果法律最后认定之前的“财产保全”有误,这些证据能够帮助他们讨回“公道”。

  (侯颖/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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