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得的试金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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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31日01:30 安徽在线-新安晚报 | |||||||||
对于“富士康案”,无论是当事媒体,还是其他评论者,在质疑的同时,大多奉劝原告撤诉。国际记者组织也致信苹果CEO乔布斯,希望他能说服其iPod代工厂商富士康撤诉。 在舆论汹涌下,“富士康”公司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不是没有可能。然而,我却希望“富士康案”不要半途而废,而是要进行到底。这并非因为我有袖手旁观或幸灾乐祸的看客心理。毕竟,这是一块可遇而不可求的试金石,将检验媒体舆论监督和报道权利的现实边
事实上,这块试金石已经“初显成效”。因为根据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富士康具有对俩记者提起诉讼的权利。虽然目前对这条司法解释的理解有分歧。 当然,司法程序上的瑕疵,并不能决定案件胜败,最终答案还有赖于法官给出公正的判决。但是数起状告媒体和作者的名誉权官司,也许可以提供一些参照。一是“余秋雨诉《北京文学》编辑肖夏林侵犯名誉权”案,二是“范志毅诉《东方体育日报》名誉侵权”案,三是“华侨房屋开发公司诉《中国改革》杂志社名誉侵权”案,三个案件中都是原告败诉。在三案中,法官的判决都较好地平衡了公众人物或企业的名誉权与媒体报道权利之间的关系,其中关键点是媒体和作者的“合理信息来源”。 深圳中院表示将“快立案、快开庭、早日审结”。这意味着,这块试金石将很快有答案。很显然,“富士康案”将成为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中一个经典案例,令人反思在保障媒体报道权利方面存在的法律缺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