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得非法扣押劳动者证件押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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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31日03:48 山西晚报 | |||||||||
最高人民法院昨日公布司法解释 据新华社8月30日电(记者 杨维汉 陈菲)针对一些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交保证金,解除合同时不退还等现象,最高人民法院30日出台司法解释强调,用人单位不得非法扣押劳动者证件、档案、押金,因此发生的争议,法院应该受理。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晚报网络编辑:闫芳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