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规定高校不得以事业单位法人身份创办企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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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31日08:32 法制日报 | |||||||||
本报讯 (记者 李青) 江西省教育厅近日出台意见,规定省内高校今后不得再以事业单位法人的身份直接创办和经营企业,同时高校领导不得在控股、参股企业中兼职。 该省还规定,今后科技企业不得冠用高校校名或校名简称;企业不得无偿使用高校的教学、科研设备及其他物质条件和无形资产从事对外经营活动。
为推动高校科技产业发展,该省鼓励高校科技人员在科技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或离岗创办科技企业,鼓励教师和科研人员在教学岗位、科研岗位与科技企业之间合理流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