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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10万老工伤人员待遇将有明显提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31日08:32 南京晨报

  晨报讯 为保障工伤保险制度建立前老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记者昨日从南京市劳动部门获悉,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的老工伤职工,以及目前仍符合供养条件的因工死亡人员直系亲属,从今年7月1日起,将分期分批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南京市工伤保险部门廖应芳副主任介绍,此次调整将涉及10万多老工伤人员,其中大部分人的待遇将有明显提升。

  老工伤待遇纳入基金支付

  据介绍,因工致残(含职业病)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工伤人员,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0周岁,伤残津贴、护理费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并办理退休手续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护理费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而南京市工伤保险制度建立之前因工死亡人员符合供养条件的亲属,现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供养待遇标准低于工伤保险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现由用人单位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有关待遇。

  老工伤人员待遇分类计算

  一级至四级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进行分类计算。2003年12月31日以前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伤残津贴=2001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比例 (2003年度、2004年度、2005年度、2006年度)伤残津贴(即伤残抚恤金)调整金额;护理费=2001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比例 (2003年度、2004年度、2005年度、2006年度)护理费调整金额;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6月31日期间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2004年7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期间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2005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期间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伤残津贴分别用鉴定前的本人工资×计发比例 鉴定之后伤残津贴调整金额之和计算;2006年7月1日以后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计发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

  老工伤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计算方法:2003年12月31日以前死亡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计发标准为:2001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比例 死亡后历年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金额之和;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6月31日期间死亡的,2004年7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期间死亡的,以及2005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期间死亡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计发标准为:死亡前的本人工资×计发比例 死亡后历年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金额之和。2006年7月1日以后死亡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计发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链接: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手续

  老工伤人员、供养亲属有关工伤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按照自愿原则由本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将符合规定条件的老工伤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情况登记造册并经老工伤人员、供养亲属本人签字确认后,于2007年3月31日前向南京市统筹地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或改制的,应由承继单位承担申报义务。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撤销的,应由原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或职工托管机构承担申报义务。作者:端木/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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