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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修正 纳入"陈水扁条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31日08:36 华夏经纬网

  华夏经纬网8月31日讯:据台湾媒体报道,台“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规定对于不依规定申报,于处罚并通知限期申报后,仍不申报者,可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因一年以下之低度刑责,获判缓刑及缓起诉机率很大,反难达处罚目的。因此“法务部”决定修法除罪,但将提高罚锾金额,最高可裁罚四百万元,且可连续处罚。

  据报道,此项修正也可称为“陈水扁条款”,因陈水扁漏报夫人配戴过的十七件珠
宝,并以“亲友不愿身分曝光”为由,拒绝提供数据,申报法规虽有刑法处罚规定,不过陈水扁有刑事豁免权,任内不受处罚,改以行政罚并连续处罚后,将无可回避。

  现行“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第十一条规定,应申报财产的公职人员,无正当理由不为申报,处新台币六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锾。此项规定已施行十三年,但最近迭有机关反映,指此为行政法规却采刑罚,不但与当前刑事政策相违,而且刑事侦审程序繁琐,不及行政罚有效,加上陈水扁拒不说明的例子,“法务部”因此博采众议,决定修法改实行政罚加连续罚。

  据了解,新增规定最严厉的是,有申报义务的人经通知限期申报或补正后仍置之不理,则可按次连续处二十万元以上四百万元以下罚锾,同时可在信息网络及“政府”公告及新闻纸公布处分确定者之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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