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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建立义务教育阶段校长教师合理流动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31日09:38 河北日报

  校长一校任职不超过两届

  男满50周岁以下、女满45周岁以下的教师,在同一所学校任教满6至8年必须流动到其他学校,旨在促进学校均衡发展

  本报讯(记者张丽辉、仝静海)选择“名校”读书,关键是看中了那里的“名师”效
应,这是诸多择校生家长的普遍心态。为改变这一现状,省教育厅日前出台了《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公办中小学校教育机构编制和岗位管理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建立义务教育阶段校长、教师流动制度,让“名师”、“名校长”向薄弱学校流动,促进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均衡发展。

  《意见》提出,我省将逐步实行中小学校长任期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原则上校长每届任期为4年,可以连聘连任,但在同一学校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校长任职期间要制定本人年度工作目标和任期工作总目标。教育行政部门将研究制订校长考核的标准、程序和办法,实行任期目标管理,对校长加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并把考核结果作为校长奖惩、任免或续聘的重要依据。

  建立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定期流动制度和城镇教师定期服务农村学校制度。各地将首先从建立学区范围内的教师定期流动制度出发,逐步实现若干学区范围内流动,有条件的也可实行全县范围内的教师定期流动制度。男满50周岁以下、女满45周岁以下的教师,在同一所学校任教满6至8年必须流动到其他学校。

  逐步建立城镇教师到农村定期支教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将制定相关政策,鼓励和支持城镇教师到农村或薄弱学校任教,并同教师的职务聘任、奖惩结合起来,从而促进教育系统内部人才资源合理流动,加强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的建设与发展,提高师资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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