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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财政部官员解读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31日09:46 新华网

  义务教育发展史上一项重大制度创新 张少春、侯晓娟解读新《义务教育法》经费保障机制

  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的保障范围

  记者:长期以来,经费短缺始终是制约我国义务教育发展的重要因素。不少学校的公
用经费存在缺口,有的学校还存在危房和欠债,一些地方教师工资不能按时、足额发放,严重影响了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中明确指出,要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这成为新法律中的一个突出亮点。请问如何理解有关方面的具体条款?

  张少春(财政部部长助理):在历时5年的修订过程中,全国人大、国务院及有关方面都充分认识到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是此次修订的核心。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专门用了1章的篇幅、9条法律条文、1000多字,来明确义务教育保障机制问题,这充分说明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对于确保义务教育的顺利实施和提高全民族素质是至关重要的。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不仅明确了政府对义务教育经费投入负总责,由各级政府共同负担,而且明确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对义务教育经费,地方政府不仅要做到预算单列,而且要确保“三个增长”。不仅要按照教职工的工资标准,学校的建设标准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拨付经费,而且要向农村学校、特殊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因此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的要求,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的保障范围,这是各级财政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公共财政的一个奋斗目标。

  侯晓娟(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教育室主任):长期以来,义务教育经费短缺的主要原因是没有建立起义务教育保障机制,各级政府经费投入责任不清。这次《义务教育法》修订时,把其作为一个重要问题来解决。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建立,在我国义务教育发展史上应该说是一个重大的制度创新,是国家承担义务教育责任的一个根本体现,将对促进义务教育持续、稳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新法律中,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规定突出了几个特点:

  第一,实施义务教育政府负首要责任。第2条规定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用公共财政支持义务教育发展,使义务教育今后有了可靠的、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二,明确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基本内容,即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规定分项目、按比例负担,这就明确了政府的责任,加大了省级政府实施义务教育的责任。

  第三,从法律上保障了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这是为人民服务和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

  第四,扶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这体现了党中央的“三农”政策和民族政策的精神,有利于加快农村地区和民族地区的义务教育发展,是建设和谐社会的一大措施。

  第五,保障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第45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人民政府编制预算,除向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外,应当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政府不但要为适龄儿童少年提供一个平等入学机会,还要提供一个平等的学习条件。而目前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还不可能在全国范围内实现,首先要在县域内逐步实现均衡发展。因此,实现均衡发展是县级政府的重要职责。

  第六,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第50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制度,保证义务教育经费足额拨付和使用,防止被挪用和浪费。也就是要通过发挥监督的作用,确保义务教育的健康发展。

  免收杂费从西部到东部,从农村到城市逐步推进

  记者:2006年春季开学,我国西部农村地区率先实施了农村义务教育新的保障机制改革,其中包括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这项改革得到了老百姓的高度拥护,被称作是“民心工程”和“德政工程”。但是我们也了解到,新的机制在取得显著成效的同时,也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如何按照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解决好这些问题?对东部和中部以及城市地区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步骤是如何考虑的?

  侯晓娟:今年3月,全国人大调研了西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的实行情况,我们在看到成绩的同时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保障机制改革实施以前,各地虽然有杂费标准,但多数学校是收不齐的,一些地方预算内公用经费的拨款标准也没有达到,农村中小学的运转水平总体偏低。改革实施以后,中央财政按省级制订的标准安排补助经费,而且考虑了信息技术费等因素。中央财政按2004年学生数算账,学生基数高于目前地方实有中小学生人数。另外,中央还本着“边免边加”的原则,按比例补助地方预算内公用经费,因此总体上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大幅度提高,而且有了充足、稳定的保障。但是,国务院明确规定要坚决杜绝乱收费,这样改革前一些存在乱收费问题的学校,其违规收入将不复存在,这些学校会感到收入减少了。改革前一些农村中小学违规从学校杂费收入中自行发放了一些津贴、补贴和福利项目,改革后这部分项目也要进行规范清理。同时,一些学校也因种种原因,背负着一些债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学校的正常运转。

  张少春:近年来,针对义务教育特别是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各级财政部门在义务教育保障机制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提出从理顺机制入手、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改革的建议,国务院决定从2006年起按照中央地方共担、明确以地方管理为主的原则,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的保障范围,建立了中央和地方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我们计划,2006年至2010年,中央与地方各级财政将累计新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约2182亿元,按照两年完成、3年巩固的实施步骤,对1.48亿名农村中小学生在2007年实现免除学杂费的目标。

  下一步,我们将着重做好几项工作:一是在总结西部地区和中部试点地区经验的基础上,指导和推动中东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工作。督促省级财政部门制定具体的分担办法,完善财政转移支付体制,统筹落实省以下各级应承担的经费负担比例。

  二是在安排上,确保义务教育经费的法定增长,积极推进部门预算改革,细化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的预算编制,将学校的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三是积极研究对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杂费的有关政策,由国务院适时出台具体的实施步骤。届时将在全国城乡实现“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的庄严承诺。四是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状况,制定调整学生人均公用经费的基本标准,满足教育教学的基本需要,促进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五是加大免费教科书的支持力度,逐步建立教科书循环使用制度等等。

  违反有关规定将承担法律责任

  记者:我们注意到,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中引入了问责制,并明确了政府违反有关经费保障机制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对此如何认识?

  张少春: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明确了各级政府对义务教育的投入责任。这里强调了三点:一是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共同分担;二是省级政府统筹规划落实好经费;三是对于农村教育,专门提出各级地方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保证落实。为了将政府责任落到实处,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对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各级人民政府的经费分担责任都规定得非常清楚,并引入了问责制。如果哪个层次,或者是哪个部门违反了《义务教育法》关于经费投入的规定,不依法履行义务教育职责,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的,要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我认为这是极其必要的。问责制的引入有利于督促各级教育、财政等相关部门依法履行保障义务教育的责任,有利于教育教学资源科学合理配置,有利于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监督的积极性,从而极大推动我国义务教育的均衡、健康发展。

  侯晓娟:《义务教育法》第9条是关于问责制的规定,有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二是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法律责任一章中第51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违反本法第六章的规定,未履行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的,由国务院或者上级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通过这些规定加强了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执法监督。

  利用公共财政推进义务教育健康发展

  记者:除了明确各级政府的经费保障责任外,从财政的角度如何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的健康发展?

  张少春: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在明确规定政府教育经费保障责任的同时,对义务教育的综合改革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中包括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推进素质教育,提高义务教育的教学质量,明确教师的地位和待遇,坚决治理乱收费等等。按照这些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着眼未来,充分利用公共财政的杠杆作用,全面推行义务教育事业的综合改革和均衡发展。

  一是除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均衡各地财力以外,要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进一步向西部和中部地区倾斜,采取提高农村学校公用经费标准,促进城乡教师流动等措施,提高义务教育公共服务水平,缩小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办学水平的差距。二是研究完善教师的收入分配制度,制定并严格执行合理的工资标准,使同一地区的各个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之间教师收入水平更加公平、合理。三是实施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加大培训力度等手段,重点支持农村学校教师队伍的建设。四是从制度和源头上继续规范中小学的收费行为。

  随着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从今年9月1日起实施,我相信,我国义务教育会迎来一个新的发展机遇期,义务教育必将得到更好更快的发展。

  人大常委会通过新修订义务教育法 9月1日施行

  国人大常委会29日通过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这是义务教育法1986年颁布以来的一次重大修改,进一步明确了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和义务性。

  修改后的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并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

教育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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