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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扣押员工证件违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31日10:00 西安新闻网-西安日报

  据新华社电最高人民法院30日出台司法解释强调,用人单位不得非法扣押劳动者证件、档案、押金,因此发生的争议,法院应该受理。这件司法解释将于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明确规定,禁止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订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禁止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件、工资档案、人事档案、社会保险档案。但在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不依法办事,违法收取保证金等,劳动者为了就业,不敢在劳动关
系存续期间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直到解除劳动关系时寄希望通过仲裁或者诉讼手段给予救济。还有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以扣押丢弃人事档案、社保档案等手段予以制裁。

  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订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农民工凭欠条可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30日公布司法解释,明确劳动者以单位的工资欠条作为证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说,在以往的审判实践中,农民工凭工资欠条追讨工资,有的法院是按照劳动争议案件对待的。这样一来,处理方式程序相对繁琐,时间消耗较长,农民工往往难以等待。针对这一状况,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当然,这样规定是为了及时有效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尊重当事人的选择,直接作为普通民事案件处理。如果劳动者愿意将此类纠纷申请劳动仲裁,通过仲裁处理纠纷也是可以的。”这位负责人补充说,无故拖欠工资的,应当依法支付25%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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