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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期羁押就是非法拘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31日10:09 云南日报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董治良认为:“审理期限实质上被检察、辩护、审判等多方共享。自提起公诉开始计算审判用时是不科学的。实际上,在许多情况下,案件尽管在审判阶段超越期限,但有些因素却在审判之外,如果我们不把这些客观因素考虑进去,制订出来的有关制度必然脱离实际,形同虚设。”

  董治良认为《意见》的出台实施非常必要,“两超”问题的实质就是非法拘禁,情
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对法院判决无罪的,要坚决放人。要根除“两超”问题,还得要坚持依法办案,正确运用法律,有罪依法追究,无罪坚决放人。但实际情况是,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案件,本来只需要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即可结案。

  省高级人民法院强调,对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要作出无罪判决。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对于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案子,只能一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对于经过查证只有部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只能及时就该部分罪行进行认定和宣判;对于查证以后仍然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案件,要依法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成立的无罪判决,不得拖延不办。

  (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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