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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京户口审批条件调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31日10:12 竞报

  本报记者宛霞 通讯员关玺华报道 北京市户籍政策从明天开始将作出调整。从9月1日起,北京市将取消收养独生子女不予解决进京入户的限制,并对未成年人投靠继父和投靠祖父母在京入户条件进行一定调整,并进一步严密户口审批工作。

  这次调整主要是在严格控制北京户籍人口增长的前提下,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户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收养法》以及《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
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此次警方共调整了3项进京户口审批条件。其中,对未成年人投靠祖父母入户条件进行调整的原因是,为了解决部分未成年人的父亲已经死亡,且其出生后一直由在京的祖父母抚养,现面临上学没有北京户口的问题。

  记者了解到,公安局人口处已经将调整后的户口入京审批条件下达到各个派出所,市民具体办理程序及需交验的证件、证明,可以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咨询。

  调整的三项进京落户审批条件

  关键词解释

  收养独生子女:此词所说的“独生子女”是指被收养人是生父母的独生孩子。在这项政策调整之前,要收养外地的独生子女是不能入户的,而如今取消了这个限制。

  一、调整收养子女在京入户条件。

  此次调整取消了收养独生子女不予解决进京入户的限制。同时,根据《收养法》的有关规定并充分考虑对家庭稳定和对养子女抚养教育有益,将收养子女在京入户条件调整为:

  1.收养人应年满30周岁,与收养人确立收养关系5年以上。

  2.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3.子女被收养后,其亲生父母不能申请投靠已被别人收养的子女在京入户。

  二、调整18岁以下未成年人投靠继父在京入户条件。

  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将未成年人申请投靠继父在京入户条件调整为:

  1.继父与未成年人的母亲结婚三年以上。

  2.继父再婚前未生育或只生育过一名子女。

  3.未成年人由母亲抚养已达三年以上,并须提供法院的判决书或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时间以法院判决生效或经公证的协议书公证日期为准。

  三、调整18岁以下未成年人投靠祖父母在京入户条件。

  为解决部分未成年人的父亲已经死亡、且其出生后一直由在京的祖父母抚养、现面临上学没有北京户口的问题,将未成年人投靠祖父母入户条件调整为:

  1.未成年人父亲生前为本市户口,其出生后一直由在京的祖父母抚养。

  2.未成年人与其祖父母经本市人民法院或公证机关办理了监护抚养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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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8月本市实行孩子户口可随父落户北京的政策

  2003年8月,为贯彻公安部发布的30条便民利民措施,结合北京市户籍管理的具体情况,北京市公安局决定从即日起对父亲为本市户口,母亲为外省市户口,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可以自愿选择随父随母申报常住户口登记。要求随父登记的,可到父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

  在此前的1998年7月22日,国务院发出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文件对当前户口管理作出了“四项改革”:

  1.实行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政策。对以往出生并要求在城市随父落户的未成年人,可以逐步解决其在城市落户的问题,学龄前儿童应当优先予以解决;

  2.放宽解决夫妻分居问题的户口政策。对已在投靠的配偶所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公民,应当根据自愿的原则准予在该城市落户;

  3.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身边无子女需到城市投靠子女的公民,可以在其子女所在城市落户;

  4.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凡在城市有合法固定的住所、合法稳定的职业或者生活来源,已居住一定年限并符合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的,可准予在该城市落户。

  新闻背景

  我国户口管理政策的变迁

  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户籍管理制度的变化大致可划分为3个阶段:第一阶段,1958年以前,属自由迁徙期;第二阶段,1958年———1978年,为严格控制期;第三阶段,1978年以后,半开放期。

  据了解,我国到目前为止仍没有《户籍法》,公安机关施行的仍是195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这条例已施行近50年了。

  1951年7月,公安部颁布实施了《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这是新中国成立以后最早的一个户籍法规,使全国城市户口管理制度基本得到统一。

  1955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经常户口登记制度的指示》,规定全国城市、集镇、乡村都要建立户口登记制度,从而统一了全国城乡的户口登记工作。

  1958年以前,中国没有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人们可以自由迁徙。

  1958年1月9日,毛泽东签署一号主席令,颁布了新中国第一部户籍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它包括常住、暂住、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变更等7项人口登记制度。条例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对户籍管理的宗旨、户口登记的范围、主管户口登记的机关、户口簿的作用、户口申报与注销、户口迁移及手续、常住人口与暂住登记等方面都作了明确规定,标志着全国城乡统一户籍制度的正式形成。

  网络编辑:郭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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