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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义务教育法九大亮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31日10:18 河北日报

  9月1日,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将正式实施。

  这部法律在实施素质教育、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制度创新,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我国九年义务教育的性质、培养目标,明确了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机制,第一次将素质教育的要求写入了法律。

  这些重大制度创新必将对21世纪我国全面普及九年义务制教教育、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1、政府成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主体

  [法律条文]

  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部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解读]

  这是关于义务教育经费保障主体的规定。以法律形式明确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共同责任,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主体,将从根本上改变我国义务教育经费投入的格局,为实现真正的义务教育奠定基础。

  [我省现状与举措]

  长期以来,投入不足是制约我省义务教育发展的瓶颈。尤其在广大农村和贫困山区,一张桌子、一个板凳、几支粉笔,就构成了一个小型课堂。为了弥补资金缺口,部分地区将负担转嫁给了学生。克扣、拖欠教师工资现象也依然存在。

  我省决定逐步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中央和地方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并于今年秋季率先在遵化市开展试点,明年在全省范围内推行。

  其中,对免杂费和补助公用经费,中央与我省的分担比例为6:4;对校舍维修改造资金,中央与我省的分担比例为5:5;中央继续对我省贫困生免费提供教科书,我省负担对贫困寄宿生的生活费补助。各级政府将根据改革需要调整支出结构,积极筹措资金,在2007年预算安排中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不低于改革前水平,确保资金到位。

  此外,我省还将建立农村义务教育经费落实情况年度统计、通报制度,对落实好的市县实行“以奖代补”政策,对资金不能按时到位的,将在转移支付资金中直接予以扣除。严格按照预算办理各项支出,严禁挤占、截留、挪用教育经费。

  2、首次明确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

  [法律条文]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解读]

  义务教育是国家规定的适龄少年儿童必须接受的教育,首先应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即免费教育问题。长期以来,由于国情限制,并没有进行免费义务教育。将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的新起点和新阶段。

  [我省现状与举措]

  我省将逐步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对贫困生继续免费提供教科书和补助贫困寄宿生生活费。目前我省已在一些贫困地区和山区开始免除杂费的试点工作,随后会在全省的农村中普及。我省要求,各市县要按规定直接免除学生学杂费,不能出现先交后免的情况。

  3、立法改革考试制度实施素质教育

  [法律条文]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和实际情况,确定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改革考试制度,并改进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法,推进素质教育。

  [解读]

  这是保障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具体要求。根据本条款规定,我省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要接受包括德育内容、智育内容、体育内容和美育内容在内的系统教育。考试只是教育评价的一种方法,为推进素质教育,加强教育评价的多样性和科学性,必须对考试进行改革。

  [我省现状与举措]

  我省学生课业负担过重、学校偏重应试教育的倾向尚未得到根本改观。

  为了改变这种现状,我省逐步推进了义务教育新课程实验。到目前为止共有68个县(市、区)启动了这项工作。这次改革除改变现行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制度外,还将改变以前单纯依据学业考试成绩作为认定初中毕业资格的做法,实行“毕业考试+综合素质评价”的认定毕业资格办法。公办普通高中必须按照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成绩及综合素质评定结果录取新生。

  我省规定,要严格控制考试次数和各类竞赛活动,禁止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举办各种“奥班”或“奥赛训练班”,小学生、初中学生的竞赛成绩不得作为初中、高中招生的依据等。

  除外国语学校经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初中招生时可以进行必要的外语口语测试外,其他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律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入学考试、测试或变相考试,不得以各类学科竞赛成绩作为录取新生的依据,不得拒收服务区内的学生。

  4、公办学校性质不得改变

  [法律条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解读]

  这是维护公办学校公益性质的规定,它明确禁止了地方政府将公办学校转制或者以其他方式将公办学校出售、转让等行为。

  [我省现状与举措]

  今年上半年,省教育厅对已审批的238所试行公办体制改革中小学进行了全面清理整顿,换发了新的办学许可证。凡不符合改制条件要求,没有换发新的办学许可证的学校,一律不得按试行公办体制改革学校的政策招生收费,否则按乱收费查处。各地也加强了对试行公办体制改革中小学校的管理,杜绝公办中小学以改制为名或以民办为名举办“校中校”、“校中班”,进行高收费。

  5、学校禁分重点和非重点

  [法律条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解读]

  本条是规范政府职能、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的规定。这要求政府对学校要一视同仁,保证学校在师资、生源方面的均衡。它规范了学校的行为,保障了学生在学校内接受教育权利的平等。

  [我省现状与举措]

  由于种种原因,中小学的“名师”往往集中在少数重点校、重点班,这种现象使校际、班际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差距拉大,导致择校现象愈演愈烈。

  省教育厅日前采取了严厉的措施,严禁举办或变相举办重点班。未经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举办实(试)验班、共建班、特长班,也不得以任何名义分重点班、快慢班、强化班,公办普通高中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举办面向全省或全市范围招生的重点班、培优班、特长班、竞赛班(奥班)、理科试验班、信息技术试验班等特殊配置的班级,更不准中小学校借举办特殊配置的班级名义乱收费。

  6、师资力量向薄弱学校合理流动

  [法律条文]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

  [解读]

  促进校长、教师合理流动也是均衡配置教师资源、加强义务教育阶段薄弱学校建设的重要措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必须充分认识加强薄弱学校建设、办好每一所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重要性,采取措施鼓励、安排优秀、骨干教师到薄弱学校通过长期任课、兼课或者示范教学、推广教育教学经验的方式,帮助学校提高整体教育教学水平。

  [我省现状与举措]

  我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曾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实行校际间“手拉手”,城市教师到农村“支教”,提高农村教师待遇等办法。但是,在“支教”活动中,由于教师人事关系并没有流动,对教师而言,“支教”只是短期行为,加上对“支教”效果缺乏科学的评价和奖惩机制,教师在支教中难免出现“身在曹营心在汉”的现象。

  日前,我省出台了《关于加强公办中小学校教育机构编制和岗位管理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规定,在义务教育阶段,50岁以下的男教师和45岁以下的女教师,在一所学校任教不得超过6至8年。教师在县、区范围内要实现定期流动,城镇教师要定期服务农村学校。校长每届任期4年,可以连聘连任,但在同一学校任职一般不超出两届。教育行政部门将研究制订校长考核的标准、程序和办法,实行任期目标管理,对校长加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并把考核结果作为校长奖惩、任免或续聘的重要依据。

  同时,逐步建立城镇教师到农村定期支教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将制定相关政策,鼓励和支持城镇教师到农村或薄弱学校任教,并同教师的职务聘任、奖惩结合起来,从而促进教育系统内部人才资源合理流动,加强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的建设与发展,提高师资使用效益。

  7、保障校园安全首次写进法律

  [法律条文]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解读]

  这就明确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保护师生及学校合法权益、维护学校安全职责和政府作为学校的举办者、管理者所应承担的校舍安全管理义务。

  [我省现状与举措]

  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最重要的是保护他们的生命安全。学生也只有在安全情况下才能健康成长,因此每一所学校都有责任保障学生不受意外事故的伤害。

  为了使校园安全工作不留死角,我省今年一月出台了《河北省学校安全工作暂行规定》,首次在全省范围内系统地给校园安全工作立了规矩,以此为标尺来衡量、考核各级各类学校和幼儿园的安全工作。

  为了保证校舍安全,我省实施了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我省教育、财政、发改委等部门紧密配合,精心组织,强化管理,较好地完成了各项目标任务,取得了明显成效。2001至2005年全省共改造中小学危房497万平方米,其中消除D级危房376万平方米。新建、改扩建校舍762万平方米,使更多的农村学生告别了破房子、土台子,走进了趋于标准化的新学校。今后我省要建立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确保学生的安全。

  8、学校不得体罚和开除学生

  [法律条文]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解读]

  尊重学生人格、禁止体罚是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的重要条件,是学生的合法权益,也是教师的法定职责。教师应当关心爱护学生,用符合少年儿童身心特点的方法教育学生,为学生营造良好的成长环境。教师要遵守职业道德,尊重学生的其他合法权益。

  [我省现状与举措]

  我省将开展义务教育执法监督工作,切实纠正义务教育中存在的不规范行为。为了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我省明令规定,严禁学校开除学生,同时,严禁教师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以依法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省教育厅还特别强调,学校在惩戒违纪学生时要加大教育劝导的力度,不能以开除学生相威胁。此外,对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员,将依法清除出教育工作队伍。

  9、减少教科书种类 降低教科书成本

  [法律条文]

  教科书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课程标准编写,内容力求精简,精选必备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经济实用,保证质量。

  [解读]

  这是关于义务教育编写和出版的规定和要求。除根据国家教育方针这个总的原则以外,教科书主要根据课程标准编写,其内容要力求精简,还要做到经济实用,保证质量。

  [我省现状和举措]

  近年来,中小学教材的印制呈现出高档化趋势,不少教科书采用16开大版面,铜版纸彩色印刷,其装帧、设计、印刷的精美程度不亚于专业画报,堪称奢华,“豪华”的装帧也带来了“豪华”的价格,增加了家庭的不少负担。

  我省规定,各单位对基建工程和设备、教材、图书等大宗物资的采购,必须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标。教材使用培训经费应由教材出版部门通过转账方式拨付,严格按照财会制度进行管理,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使用,专款专用,专人负责。各设区市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教材出版部门超标准索要教材使用费用。严禁学校和教师组织学生购买或向学生推荐购买盗版教学用书或教学辅助用书。

  □本报记者 仝静海 张丽辉

  链接

  义务教育法修订历程

  ■1986年4月12日,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2003年,在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376名全国

人大代表联名提交了修改义务教育法的议案。

  ■2004年6月,义务教育法形成修订稿,报送国务院审议。

  ■2006年2月25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举行,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首次提交审议。

  ■2006年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修订草案进行分组审议。

  ■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新义务教育法。

  快评

  均衡发展:新义务教育法的灵魂

  综观9月1日即将开始实施的新义务教育法,可以看出教育均衡发展观念贯穿始终。

  教育均衡发展是教育现代化的基本价值,也是现代教育的基本出发点。义务教育法过去实施的20年,解决了孩子们有学可上的问题。但是由于各地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差距比较大,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沿海地区、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办学水平的差距越来越大,新的义务教育法的灵魂,就是要把均衡发展作为新义务教育法的一个根本的指导思想。

  

教育公平实际上是整个社会公平的基础。义务教育也是整个教育平等、机会平等原则实现的一个基础。所以新义务教育法的一个核心和灵魂就是推进教育公平,促进教育均衡发展。

  均衡发展,主要是城乡一致的问题。以我国目前乃至今后很长一个时期看,农村显然更需要人才。而这种对人才的需求,是需要从农村的教育方面进行改进的。在均衡发展的情况下,需要重点扶持乡村中小学的教育。这个扶持,包括对部分农村的学校的设施也即硬件方面的支持,同时也包括对这些地方的师资等软件方面的支持。这种支持将改变农村教育的状况。而农村教育的状况改变,也即将深刻地改变整个农村的面貌。

  为了使义务教育得以均衡发展,政府将承担起更多的责任。新义务教育法明确各级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从师资流动、预算编制、设立专项资金等方面规定了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措施。

  毫无疑问,新义务教育法的这些规定,将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体制机制。将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推动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切实办好每一所学校、关注每一个学生的健康成长。

  文/张丽辉 胡景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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