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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规定住宅区内停车场收益归全体业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31日11:15 台海网

  台海网8月31日讯 (记者 吕寒伟) 从明日起,《厦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施行。《办法》明确规定,产权属于小区业主共有的停车场,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据悉,这是厦门市第一部关于停车管理的办法,将促进停车稳步有序发展。

  住宅区公共部位该不该设置停车场?收益归谁?这些问题在许多城市引发诸多纠纷。《办法》规定,住宅区内规划建设的停车场不能满足住宅区居民停车需要时,经住宅区业
主大会决定,可将住宅区内道路以及其他空置场地设置为停车场,但不得影响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不得占用绿地和消防通道。

  住宅区停车场的经营管理,由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与

物业管理单位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停车场禁止停放大型货车和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的车辆。

  至于停车场的收益,《办法》明确,住宅区内权属属业主共有的停车场,收益归住宅区全体业主所有,其中收益的70%缴入专项维修资金。

  《办法》要求,公共停车场的管理者应指挥车辆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确保停车设施的正常运行,制定并落实车辆停放、安全保卫、消防管理等制度。如果停车场的经营管理者因过错造成停放车辆遗失或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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