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规定住宅区内停车场收益归全体业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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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31日11:15 台海网 | |||||||||
台海网8月31日讯 (记者 吕寒伟) 从明日起,《厦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施行。《办法》明确规定,产权属于小区业主共有的停车场,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据悉,这是厦门市第一部关于停车管理的办法,将促进停车稳步有序发展。 住宅区公共部位该不该设置停车场?收益归谁?这些问题在许多城市引发诸多纠纷。《办法》规定,住宅区内规划建设的停车场不能满足住宅区居民停车需要时,经住宅区业
住宅区停车场的经营管理,由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与物业管理单位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停车场禁止停放大型货车和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的车辆。 至于停车场的收益,《办法》明确,住宅区内权属属业主共有的停车场,收益归住宅区全体业主所有,其中收益的70%缴入专项维修资金。 《办法》要求,公共停车场的管理者应指挥车辆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确保停车设施的正常运行,制定并落实车辆停放、安全保卫、消防管理等制度。如果停车场的经营管理者因过错造成停放车辆遗失或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