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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薪”制定司法 民工凭工资欠条可直接起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31日11:27 汉网

  据新华社电 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一段时期以来是上至国家领导人下至普通百姓高度关注的一个问题。为方便广大农民工依法追索工资,最高人民法院30日公布司法解释,明确劳动者以单位的工资欠条作为证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法院负责人介绍,司法解释规定了拖欠工资争议以用人单位“书面拒付通知”作为界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标准,否则以“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作为标准;农民工的欠
薪纠纷,可以持工资欠条以劳动报酬纠纷直接向法院起诉;无论何种原因造成劳动者工伤或者罹患职业病,用人单位应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说,在以往的审判实践中,农民工凭工资欠条追讨工资,有的法院是按照劳动争议案件对待的。这就要求必须先经仲裁程序,才能进入诉讼程序。这样一来,处理方式程序相对繁琐,时间消耗较长,农民工往往难以等待。特别是农民工的工资到了岁末年尾就会出现讨要高峰,外出务工者急于拿到工钱后返乡过年,长时间的等待容易引发恶性事件。

  那么,在普通的民事审判中如何贯彻最低工资的强制性标准并审查工资欠条的合法性呢?

  这位负责人解释说,无论从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工资的角度,还是从民法上保护劳动报酬的角度,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标准都不能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从工资具有社会分配的属性考虑,还应当参照用人单位相同工种、相同岗位的人员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无故拖欠工资的,应当依法支付25%的赔偿金。

  用人单位不得扣押证件、档案、押金

  针对一些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交保证金,解除合同时不退还等现象,最高人民法院30日出台司法解释强调,用人单位不得非法扣押劳动者证件、档案、押金,因此发生的争议,法院应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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