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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房产老人反悔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31日12:32 新闻晚报
□焦晓虹 通讯员侯荣康

  晚报讯 一年前的一份家庭协议,年届90的龚老伯把自己名下的承租房“卖”给了外孙女儿。一年后,老人反悔打起了官司。

  1994年4月,龚老伯原承租的公有住房动迁,分得两套安置房,其中一套分给了小女儿一家三口,另一套则由龚老伯及孙女等三人同住。1995年3月,外孙女出资买下了使用权房的产权。2005年2月,龚老伯与一个儿子、两个女儿及外孙女共同签订了一份关于住房处置
权的协议书,约定该住房产权属于外孙女,由外孙女分二年支付赡养安置费9万元,龚老伯同意放弃该住房的居住、处置权,并在协议上签字按了手印。嗣后,龚老伯拿到了首付的伍万元,即搬到了小女儿家居住。今年5月,龚老伯就房屋财产权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一年前关于住房处置权的家庭协议书。

  按照龚老伯及其代理人的说法,原告是文盲,当初外孙女是瞒着原告以优惠价格购买了该使用权房,并将产权归在她一个人的名下,这是一种侵权行为。而那份关于住房处置权的家庭协议书则是在未了解具体情况,上当受骗或者说是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才签字按了手印。9万元买断赡养安置,协议的内容显失公平。

  被告的外孙女及其代理人则辩称,原告是识字的,不是文盲,对协议内容完全知情并同意,且签约的各方已通过实际行动履行了协议。9万元是老人份额的房价,而不是什么买断赡养。

  徐汇法院认为,原告虽年事已高,但仍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对自己的民事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原告在协议书上盖私章、按指印时,应对协议的内容作全面的了解,现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原告在签订该协议时对协议内容不知情,也没有证据证明该协议的订立存在撤销事由,因此其诉讼请求难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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