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经费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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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31日14:47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8月31日电(记者张宗堂、吴晶)对于困扰教育界多年的义务教育经费如何保障问题,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经费将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 即将于9月1日施行的这部法律规定,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
法律规定,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 法律还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规范义务教育专项转移支付,支持和引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增加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确保将上级人民政府的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资金按照规定用于义务教育。 法律同时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