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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二八年十二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31日15:05 民族魂网站土地法

  一、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用下列三种方法分配之:

  (一)分配农民个别耕种;(二)分配农民共同耕种;(三)由苏维埃政府组织模范农场耕种。

  以上三种方法,以第一种为主体。遇特别情形,或苏维埃政府有力时,兼用二三两种

  二、一切土地,经苏维埃政府没收并分配后,禁止买卖。

  三、分配土地之后,除老幼疾病没有耕种能力及服公众勤务者以外,其余的人均须强制劳动。

  四、分配土地的数量标准:

  (一)以人口为标准,男女老幼平均分配。(二)以劳动力为标准,能劳动者比不能劳动者多分土地一倍。

  以上两个标准,以第一个为主体。有特殊情形的地方,得适用第二个标准。采取第一个标准的理由:

  (甲)在养老育婴的设备未完备以前,老幼如分田过少,必至不能维持生活。

  (乙)以人口为标准计算分田,比较简单方便。

  (丙)没有老小的人家很少。同时老小虽无耕种能力,但在分得田地后,政府亦得分配以相当之公众勤务,如任交通 等。

  五、分配土地的区域标准:

  (一)以乡为单位分配。(二)以几乡为单位分配(如永新之小江区)。(三)以区为单位分配(如遂川之黄垇区) 。

  以上三种标准,以第一种为主体。遇特别情形时,得适用第二第三两种标准。

  六、山林分配法:

  (一)茶山[1]、柴山,照分田的办法,以乡为单位,平均分配耕种使用。

  (二)竹木山,归苏维埃政府所有。但农民经苏维埃政府许可后,得享用竹木。竹木在五十根以下,须得乡苏维埃政 府许可。百根以下,须得区苏维埃政府许可。百根以上,须得县苏维埃政府许可。

  (三)竹木概由县苏维埃政府出卖,所得之钱,由高级苏维埃政府支配之。

  七、土地税之征收:

  (一)土地税依照生产情形分为三种:1.百分之十五;2.百分之十;3.百分之五。

  以上三种方法,以第一种为主体。遇特别情形,经高级苏维埃政府批准,得分别适用二三两种。

  (二)如遇天灾或其他特殊情形时,得呈明高级苏维埃政府核准,免纳土地税。

  (三)土地税由县苏维埃政府征收,交高级苏维埃政府支配。

  八、乡村手工业工人,如自己愿意分田者,得分每个农民所得田的数量之一半。

  九、红军及赤卫队的官兵,在政府及其他一切公共机关服务的人,均得分配土地,如农民所得之数,由苏维埃政府雇 人代替耕种。

  按[2]:此土地法是一九二八年冬天在井冈山(湘赣边界)制定的。这是一九二七年冬天至一九二八年冬天一整年 内土地斗争经验的总结,在这以前,是没有任何经验的。这个土地法有几个错误:(一)没收一切土地而不是只没收地主土地 ;(二)土地所有权属政府而不是属农民,农民只有使用权;(三)禁止土地买卖。这些都是原则错误,后来都改正了。关于 共同耕种与以劳力为分配土地标准,宣布不作为主要办法,而以私人耕种与以人口为分田标准作为主要办法,这是因为当时虽 感到前者不妥,而同志中主张者不少,所以这样规定,后来就改为只用后者为标准了。雇人替红军人员耕田,后来改为动员农 民替他们耕了。

  根据人民出版社一九八二年出版的《毛泽东农村调查文集》刊印。

  注释

  [1]茶山,指种植油茶树的山地。

  [2]这个“按”是毛泽东在延安编辑《农村调查》一书时加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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