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场广告禁用“解释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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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31日15:52 深圳晚报 | |||||||||
据法制晚报报道今后,商场饭店不得再以“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来规避经营风险,剥夺消费者的权利。近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北京市合同监督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中作了上述规定。 通知中明确规定,预先拟定且未与对方协商即纳入合同内容的条款属格式条款,同样要被视为霸王条款的还包括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使用的通知、声明等内容符合要约规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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