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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同学遛狗狗咬架去拉被咬伤小腿打官司获赔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1日01:05 哈尔滨日报

  本报记者 汤文学

  14岁的李珊和15岁的赵博是某中学初中同班要好同学。7月16日,李珊与另两名女同学到赵博家玩耍。4名同学牵着赵博家的“松狮犬”来到小区院子里,一边遛狗一边闲聊。

  “松狮犬”很会逗主人开心。遛弯儿时,它总会做出在地上打滚,扑咬假想敌等各
种动作,逗得几个小姑娘不时哈哈大笑。玩耍中,赵博突然想回家取零钱,就把“松狮犬”随手交给李珊牵着。就在“松狮犬”尽情玩耍时,从对面跑来一条黑色的“八哥犬”。见“松狮犬”张牙舞爪的狂劲儿,“八哥犬”很有些不服气,冲着“松狮犬”叫个不停。两只小狗谁也不肯示弱,越叫越凶,后来竟然撕咬在一起。李珊从来没见过这阵势,慌乱中,她赶紧让另两位同学吓唬“八哥犬”,试图把两只狗拉开,但没有奏效。眼看着两条小狗都不甘拜下风咬红了眼,李珊急中生智,一只手紧紧抓住“松狮犬”脖子上的皮套,想把它远远拉走。“松狮犬”对这一举动十分不满,猛地跳起来向李珊右腿咬去。李珊回家后,其亲属带她到疾控中心免疫门诊看病,医生诊断李珊的致伤部位为右腿前侧犬咬伤,需注射人用狂犬疫苗5支。治疗中,李珊家长要求赵博家负担这笔医药费,赵家不肯,于是,李珊将赵博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医疗费、交通费,并给付精神损失费。

  道里区法院审理认为,赵博家养犬应保证对环境和他人不构成危害,李珊被赵博家的小狗咬伤,赵博作为动物饲养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赵博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故应由赵博的法定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法庭一审判决,赵博家长向李珊赔偿医疗费223元、交通费24元,驳回李珊索赔5000元“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

  (文中未成年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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