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同学遛狗狗咬架去拉被咬伤小腿打官司获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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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1日01:05 哈尔滨日报 | |||||||||
本报记者 汤文学 14岁的李珊和15岁的赵博是某中学初中同班要好同学。7月16日,李珊与另两名女同学到赵博家玩耍。4名同学牵着赵博家的“松狮犬”来到小区院子里,一边遛狗一边闲聊。 “松狮犬”很会逗主人开心。遛弯儿时,它总会做出在地上打滚,扑咬假想敌等各
道里区法院审理认为,赵博家养犬应保证对环境和他人不构成危害,李珊被赵博家的小狗咬伤,赵博作为动物饲养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赵博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故应由赵博的法定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法庭一审判决,赵博家长向李珊赔偿医疗费223元、交通费24元,驳回李珊索赔5000元“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 (文中未成年人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