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委:高校食堂公寓等对外服务须照常纳税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1日01:29 新京报 | |||||||||||
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新政公布,服务师生项目免征一系列税 本报讯(记者申剑丽)校园学生公寓、食堂严格向校内师生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将免征一系列税收;但这些服务若是向社会人员提供,则不能免税,将按一般规定照常计征。
昨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外公布了新实行的相关政策通知。这份通知专门针对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有关税收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特别指出,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对享受优惠政策的经营活动进行单独核算,分别进行纳税申报;不进行单独核算和纳税申报的,不得享受上述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还强调,利用学生公寓向社会人员提供住宿服务或将学生公寓挪作他用的,应按规定缴纳相关税款,已享受免税优惠免征的税款应予以补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