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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起农民工可享失业保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1日02:53 海峡都市报

  N见习记者 邱文辉

  本报讯 今日起,我省正式实行新修订的《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新《条例》允许农民合同制工人自愿缴纳其月工资总额的1%的失业保险费,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关系还可异地转移。

  新《条例》扩大了失业保险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都应该按照新条例参加失业保险。

  未缴纳1%保险金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的发放标准,由现阶段实际执行中的一个月按照当地法定最低工资40%的标准发放,调高按60%的标准发放。

  以福州五区为例,按照2006年刚刚公布的最低工资570元的标准,农民合同制工人参保缴费满1年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可以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342元,比照原标准,农民合同制工人可多领取114元。

  如果农民合同制工人在自愿缴纳本人月工资总额的1%的基础上,按照福州五区每月570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70%(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10年的,按当地法定最低工资70%标准发放)计算,失业保险金为399元。

  此外,由于可以享受城镇失业职工的门诊医疗补助金24元(失业保险金的6%),所以农民工所能领取的总额为以上两项之和,即423元。

  按照城镇失业职工一年领两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农民工可领取846元,而未缴纳1%部分的农民工,只能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342元,所以自愿缴纳1%的农民工,将比未缴纳的多领取504元的失业保险金。

  此外,本省内失业人员可以选择在原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其失业保险关系在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将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转移;失业保险待遇按迁出地的标准执行,由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失业保险金发放和相关管理业务。

  女性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分娩,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还可领取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生育补助金按其本人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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