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学生公寓 3年免征房产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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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1日04:56 四川在线-天府早报 | |||||||||
早报讯据京华时报报道,昨天,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通知指出,对于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今后3年税务部门将对其免征房产税。 通知对营业税也做出规定,对高校后勤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取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由社会性投资建立、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
此外,对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粮食、食用植物油、蔬菜、肉、禽、蛋、调味品和食堂餐具,免征增值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