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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鼓励单位个人投建公共停车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1日08:22 台海网

  台海网9月1日讯 (记者 林鸿君/文 黄少毅/图) 今后,车站、码头、体育馆、医院等公共建筑场所必须配备相应的公共停车场;同时,政府部门将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单位或个人建公共停车场,以满足全市车辆增长带来的停车需求。这是今日起正式实施的《厦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的。

  公共场所必须建停车场

  办法规定,火车站、客运码头、机场、道路客运站以及公共交通与自用车辆换乘的枢纽站;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医院、会展场所、旅游景点、商务办公楼以及对外承办行政事务的办公场所;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旅馆、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公共场所等,未按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的,应在改建、扩建时补建;因客观环境条件限制,无法补建停车场的,公共建筑所有者应向规划部门提交有关专家技术论证报告。

  鼓励单位个人建停车场

  办法提出,停车场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政府储备土地及其他闲置待建土地,土地使用者可自行组织实施或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组织实施临时停车场建设和经营管理。土地使用者应在使用前将临时停车场设置方案报主管部门备案;临时停车场按室内停车功能进行建设的,土地使用者还应依法向规划部门申办《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闲置土地使用者未自行建设停车场的,主管部门可根据停车需求组织实施临时停车场建设和经营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已建成的停车场挪作他用。

  自用停车场节假日开放

  

  办法规定,主管部门应组织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建设,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停车场,并负责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运行的监督管理。公共停车场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应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将其停车信息纳入全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

  本市举行重大活动或节假日期间,公共停车场不能满足社会停车需求时,市公安交通部门可以依法要求非公共停车场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条件下,向公众开放。

  设置道路停车场要公告

  办法规定,道路停车场设置方案草案应向社会公告,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期不得少于30日。设置道路停车场时,应划设明显的车位标志。

  消防通道;设有燃气管道、光缆线路等地下管线的;已建成能够提供充足车位的公共停车场服务半径200米内的;道路交叉口和学校出入口、公共交通站点附近50米范围内等区域不得设置道路停车场。

  同时,市公安交通部门应当对道路停车场停放路段每年至少评估一次,并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场增设情况,会同主管部门对道路停车场予以及时调整。道路临时停车场在交通繁忙时应禁止停放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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