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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规:居民住宅楼内不得新开餐饮店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1日09:21 青年时报

  ◆住宅楼内不能开餐馆,已开的到期就关门

  ◆污染物排放超标即违法,全国首创

  ◆造成污染的,不仅受罚还要自己掏钱除污

  居民住宅楼内不能新设产生噪声、油烟、烟尘、异味的饮食、娱乐服务等经营项目。已开办的,经营期满后,将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营业执照。《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今起实施。

  出租房造成污染房东要负责任

  在我省温州、台州、宁波等地,存在很多由外来务工人员租房开办的小电镀厂,废气、废渣、废水污染严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执法,这些小老板就闻讯潜逃,留下污染的烂摊子。

  对此,办法规定,排污单位依法将生产厂房或者车间租赁、承包给他人的,要在租赁、承包协议中明确约定污染物防治的责任和义务;未在协议中约定污染物防治责任和义务的,由出租、发包单位承担污染物防治责任和义务。

  居民住宅楼内不得新开餐饮店

  除了规划作为饮食、娱乐服务用房外,居民住宅楼内不能新设产生噪声、油烟、烟尘、异味的饮食、娱乐服务等经营项目。

  对居民区或者商住楼内已经开办的餐饮店、娱乐设施等,若没有经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将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经营期满后,将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营业执照。

  市区建筑物集中区禁止夜间施工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例外。

  对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前,向所在地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才能在夜间施工作业。

  同时,施工单位还应该公告附近居民,以便他们合理安排生活。

   “超标即违法”,全国首创

  “污染物排放‘超标即违法’,这是全国首创的规定。”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周小平介绍,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省有关排放的标准,监管部门就可以直接认定违法。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1万至5万元罚款。

  办法明确了污染物排放超标、超总量、严重污染三种情形实施限期治理,最长不超过12个月。

   造成环境污染一罚款二消除

  以后,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再交点罚款就了事,而是要由排污单位负责自行消除污染。如果没有能力消除,那么排污单位就要掏腰包,请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定单位代为消除。

  同时,县级以上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还要责令排污单位进行限期改正,并可最高罚款5万元。

   环保部门有了现场执法权

  以往,环保部门对环境违法行为缺乏必要的强制手段和措施,使得环境违法行为常得不到及时制止。为此,办法明确赋予环保部门及其监察机构执法人员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权。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可以对有关设施、物品采取暂扣或封存措施,切实提高行政执行力。


来源:青年时报 作者:时报记者 王宽和 包秀芳 通讯员 黄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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