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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义务教育法》今起施行 港城各界详解新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1日10:48 燕赵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李克兢)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订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于今日正式颁行。8月30日,由秦市教育局主持,市人大、市政协、海港区司法局等多部门人士列席,共同就新《义务教育法》中受社会、学校和市民关注的热点亮点问题进行了细致解读。

  亮点一公益、统一、强制性质凸显

  秦市教育局秦寄翔副局长介绍,新《义务教育法》是在1986年颁布的义务教育法基础上修订而成的。较仅有18条的老版义务教育法而言,新法共计八章63条,涉及教育教学、经费保障、法律责任等多项内容,对20年来义务教育本身发生的变化和发展中面临的一些新问题新要求进行了响应的法律规定。其中一个重点内容就是进一步明确了义务教育的三个基本性质,即公益性、统一性和强制性原则。

  所谓公益性,就是明确规定“不收学费、杂费”让所有的孩子都上得起学;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义务教育,这个统一包括要制订统一的义务教育阶段教科书设置标准、教学标准、经费标准、建设标准等;强制性又叫义务性,即让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是学校、家长和社会的义务,谁违反这个义务,谁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亮点二义务教育政府买单

  在谈到新法中对义务教育阶段经费保障规定时,秦寄翔介绍,新法明确提出由中央、地方财政共同负担义务教育支出。新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这是义务教育法修订的重大突破,将从根本上改变我国义务教育的发展模式。

  新《义务教育法》中最引人注目的一项规定是义务教育学校不得收取杂费。按照原《义务教育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我国城乡的义务教育学校一直是收取杂费的,用以补充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的不足。免收杂费的法律原则将真正让义务教育惠及城乡特别是农村适龄儿童和少年。针对秦皇岛市的实际情况来看,取缔杂费的工作将从今年开始推行,在青龙、卢龙等较贫困地区实行逐步落实。

  亮点三明令推行均衡发展

  新法中有一点引起众多学生和家长的高度关注,就是明文规定学校不得被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此举措强调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均衡发展,使所有学生都能享受到良好的、平等的教育。

  海港区司法局许志雄副局长提及,新《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二条专门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且新法明确指出,凡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改变或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人员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未采取有效措施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防止辍学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亮点四明确管理保障机制

  在此次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中,国家对义务教育采取了新的经费保障机制。市政协教科文卫委员会马会山主任介绍,新的保障机制首先体现在义务教育的投入上。过去一提到政府投入,人们往往理解为由某一级政府独立负责。而实际情况是有的县级政府没有能力予以承担。新法明确,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要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

  在管理机制上,县一级政府教育部门将承担更多工作。新法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此外,新《义务教育法》将素质教育上升为法律规定,第一次在法律中提出了素质教育的概念,进一步明确了义务教育的方针和目标。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地位和待遇在新法中也有了明确规定,国家将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将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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