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岭景区居民逐步搬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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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1日14:09 江南都市报 | |||||||||
《南昌市梅岭风景名胜区条例》出台居民将转为“城里人” 本报讯记者郭宁、夏岚报道:梅岭风景区内的常住与暂住人口将受严格控制并逐渐减少。昨日,南昌召开《南昌市梅 岭风景名胜区条例》新闻发布会,该条例10月1日起实施,将依法把农村居民建制转为城市居民建制。
增挂“景区管委会” 南昌市将在湾里区政府增挂“梅岭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风景区内所有经营服务网点的设置要符合风景区商业网 点规划,并由风景区管委会统一管理。 管委会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不得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其工作人员也不得 在风景区内的企业兼职。 居民须逐步迁走 据了解,风景区的红线正在划定,常住人口和暂住人口也正在统计之中。为更好地保护风景区内自然景观,根据规划 ,景区内居民将逐步搬迁。景区已有的但不符合风景区规划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须限期拆除或者外迁。具体程序有待进 一步商定。 禁止超容量纳客 目前,梅岭年纳游客50万人次,且以每年15%的速度递增。根据条例,今后风景区不得超过核定容量接纳游客和 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应在景区、景点设置规范的指示标志和中英文地名标牌、景区介绍牌,险要部位应当设 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警示标志。未设置的责令整改,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要受降级或者撤 职处分。进入景区的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应按指定路线行驶,定点停放。管委会必须依法对风景区内的交通、服务等经营项 目进行招投标,不得违规确定经营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