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加强环境立法 拒绝高能耗高污染高耗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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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1日18:08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本报讯 记者郝婧羽、孙璇,通讯员钟奇振、黄慧诚、闫怀强报道:《广东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条例》(简称〈条例〉)今天正式实施,有了这个条例,以前“上游污染、下游埋单”的情况将得到改变。专家指出,《条例》仅是广东省近年出台的十多部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之一,为了让广东人能喝上更干净的水,呼吸更清新的空气,广东人决心用法律这把利剑为环境“保驾护航”。 12部法规直指要害 早在2003年,广东就与国家环保总局联合编写《珠江三角洲环境保护规划》和《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2004年9月,《珠江三角洲环境保护规划》通过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这意味着我国第一部通过立法实施的区域性环保规划在广东诞生了,它的意义正如张德江书记所说:“标志着我省环境保护进入依法治理的新阶段。” 到目前为止,广东出台的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已经多达12部,都是针对广东最突出的环境问题,包括水污染、环境噪声污染、机动车污染等等,有了这些地方性法规之后,保护环境对于相关行业和部门来说,不再仅仅是“讲社会责任”,而升格为法律要求下的“必须遵守”。 三年关闭千五排污企业 有了这些法律法规,广东的环境保护工作犹如“利剑在手”。有关部门连续三年开展环保专项行动,检查排污企业11万多家,其中立案1万多宗,依法取缔关闭了不符合环保要求的企业1543家,还对387个重点环境问题进行挂牌督办。 据不完全统计,2002年至2005年,全省各级环保部门共否定了不符合环保要求和产业政策的项目7135个,占审批项目总数的2.74%。仅今年上半年,广东就在环保审批中否定了26项高能耗、高污染、高耗水项目,占全省审理建设项目总数的近10%。据广东省环保局透露,“十一五”期间,广东将继续加强环境立法,制定《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广东省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