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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内换购住房须交缴税保证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2日03:25 深圳商报

  国家税务总局

  一年内换购住房须交缴税保证金

  原价无法确认的可按住房转让收入1%-3%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报讯】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个人在一年内换购住房的,其所转让住房应缴的个人所得税,最初要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日前接受中国政府网采访时表示,个人在一年内换购住房的,待其一年内实际买房后,购房金额大于住房转让收入额的,可以全额退还所交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低于住房转让收入额的,可以按购房金额占转让收入额的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

  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有两种记税办法,一种是以房屋出售价与房屋原价的差额,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如果房屋出售价低于房屋原价,则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另一种办法是,在房屋原价无法确认的情况下,以房屋销售额为基数,征收1%到3%不等的个人所得税。

  以北京一套50万元的商品房转让为例,按规定,售房者将要缴纳5000元(5万×1%)的个人所得税,也就是纳税保证金。当购房者一年内再购商品房时,如果新购房价格高于之前的房屋销售价格,购房者可以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缴款发票等凭证到税务机关,退还之前卖房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解释说,对二手房所得征收个税政策进行完善和细化,主要出于三个因素考虑:一是个人转让住房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有关扣除的规定不够明确、详细,各地执行不一;二是实际征管中,一些纳税人瞒报交易价格或者不能提供与纳税有关的房屋交易信息,使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的难度较大;三是一些地区对二手房交易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不到位,影响了执法刚性,造成税收收入流失。(辛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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