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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诉违反合同擅自串场演出艺人阿进遭300万索赔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2日03:25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晨报讯经常能在安徽电视台的一档娱乐节目中看到活泼幽默的艺人阿进(原名徐进)的表演,但因为这样的“串场”表演让他遭遇300万元的巨额索赔案件。昨天上午,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合肥市琴港文化娱乐有限责任公司诉称,阿进与原告于2002年5月11日签订了一份演出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提供演出场所,阿进负责演出劳务,期限为5年。原告按照阿
进的演出场次向被告支付劳务报酬,每场演出费用为1500元,10天结算一次。履行合同期间,若阿进擅自在其他单位演出、串场须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00万元。

  原告称,合同签订后,被告阿进数次私自外出在其他单位演出、串场,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昨天上午,作为被告的阿进未出庭。针对原告的起诉,阿进的委托人答辩认为,原告只是营业性演出场所,按规定不能举办演出性表演活动,没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所签订的合同无效;如果按照原告的诉讼,在双方签约期内,被告阿进即使在业余时间也不能自由活动,包括演出活动,这实际上是限制了被告的人身自由;即使被告违约,约定的违约金也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因为被告在原告处5年时间,按照每天一次计算获得的报酬最高为270万元。但被告的一次违约,就要向原告支付超过5年劳务收入的违约金,显然是不公平的。

  阿进的委托代理人还认为,阿进在安徽电视台部分节目演出,是原告同意的。而且,该演出活动在提高阿进知名度的同时,也提高了原告的知名度,被告的行为并没有给原告带来损失,而是带来了利益。因此,即使违约,也只是象征性地支付违约金。

  鉴于双方争议较大,法庭未当庭作出判决。

  (郑贞 王守明 本报记者 肖献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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