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我省出台意见为农民工“撑腰” 农民工要纳入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范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2日03:33 舜网-济南时报

  时报9月1日讯(记者 黄强 实习生 李登)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精神,我省于日前出台相关实施意见,要求规范农民工工资管理,实行农民工和其他职工同工同酬;并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使月最低工资标准达到社会平均工资的40%以上。

  农民工要与其他职工同工同酬

  对于农民工工资标准,实施意见要求,要实行农民工和其他职工同工同酬;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并逐步调整至社会平均工资的40%以上;用人单位不得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制度,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变相降低工资水平。同时,延长工时和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的,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拖欠农民工工资”一直是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问题,对此,实施意见提出,劳动保障部门要重点监控建筑、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行业,要求这些行业的企业定期报送工资支付情况;对重点监控的建筑施工企业,要推行预存工资保证金制度,对多次发生拖欠工资的企业设立工资预留账户,实行专户管理。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且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制裁。

  建立劳动用工登记备案制度

  根据实施意见,我省将全面建立劳动用工登记备案制度: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必须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劳动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并依法与农民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对有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行为的用人单位要向社会公布,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我省还将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力争到2008年6月底,在全省建立起劳务分包交易平台,确保从事建筑行业的农民工基本被劳务企业吸纳,将全省建筑行业农民工持证上岗的平均比例提高到60%以上。

  在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方面,实施意见规定用人单位要对从事高危行业、特种作业的农民工进行安全作业培训,持证上岗。若发生重大职业安全责任事故,除惩处直接责任人和企业负责人外,还要追究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同时,要切实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严格禁止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也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工或提高女工录用标准,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工作,不得在女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单方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均要惠及农民工

  农民工的医疗保障一直是急待解决的问题。实施意见指出,要将农民工纳入医疗保险范围。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随所在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灵活方式就业的,可按照当地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办法参加医疗保险;农民工输出比较多的地区,可探索在劳务输出时统一组织参加本地农民工医疗保障的办法;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地区,可采取单独建立大病医疗保险统筹的医疗保障办法。

  我省还将利用3年左右的时间,将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基本纳入工伤保险制度之内。当前,要加快推进煤炭、建筑、石油开采、金属冶炼、制鞋、箱包、烟花爆竹等行业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建筑施工企业应为从事特定高风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在本省就业的农民工因工致残以及工亡农民工的供养亲属,其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支付,可实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形式。

  另外,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用人单位要继续为其缴费。

  农民工在务工地连续居住2年以上,

  其子女可就近入学

  实施意见着力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地接受义务教育,提出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要与当地人口一视同仁,并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列入教育经费预算,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并按照实际在校人数拨付学校公用经费。公办学校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与当地学生在收费、管理等方面同等对待,不得加收借读费及其他费用。农民工在务工地连续居住2年以上的,其子女应本着就近入学的原则就读,各地不得指定学校。

  在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方面,实施意见指出,对于招用农民工数量较多的企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在依法取得的企业用地范围内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可建设统一管理、供企业租用的员工宿舍;我省还将逐步把在城市长期生活、具有稳定工作的农民工纳入城市经济适用房政策范围。有条件的地方,用人单位和个人可缴存住房公积金,用于农民工购买或租赁自住住房。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